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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精确立法才能避免重复征税

2014-03-14 09:07 来源:新华网 编辑:原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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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社论

吸取之前“粗放立法、部门定细则、执行口径看官员”的教训,税法必须精细化,将企业、公民在纳税时的具体情形,精确落实到法律中。

“税收法定”是今年两会上的热点话题。“重复征税”的问题也引起了媒体关注。石家庄一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称:“把一批货从石家庄发往新疆,因为有多家公司中转,结果中转公司都要为这批货物缴税。”“利润不过12元,缴税额是39元。”

运输企业抱怨被“重复征税”的背后,是2012年中央在各地逐步实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

物流等企业原本是缴纳营业税的,但营业税并不能抵扣;商品在进入下一个流通环节之后,政府会继续征税,形成了“重复征税”。而增值税是可抵扣的,因此“营改增”改革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但现实却是,“营改增”改革以来,在大部分企业欢呼税收减负的同时,物流企业却表示实质税负增加了。

具体到物流公司遭遇的“重复征税”问题,之前征营业税时,按2003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企业缴纳营业税是要扣除支付给之后承运人的运费的;“营改增”之后却没有这个“补丁”,造成了“重复征税”。

那么,这一看似“技术”的问题与落实“税收法定”又是什么关系呢?

改革初期中国税种、税法严重缺乏,1985年全国人大专门授权国务院“在体制改革期间可以通过税收条例的形式,推进税制的改革”。因此,中国目前绝大部分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订的,18个税种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这一粗放的税收立法授权机制,在运行了近30年之后也积弊丛生。

首先,国务院的税收行政立法,大都基于“暂行条例”的思维,法条笼统。比如,营业税的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一“暂行”就是21年;而整部条例只有17个法条。

因为税收条例太笼统,当企业、公民遭遇复杂的纳税情况时,就要由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实施细则》、《通知》来“打补丁”。企业、公民不是“依法纳税”,而是“按通知纳税”。比如,前述的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时,要扣除承运人运费的规定,就是靠《通知》解决的。

这样一来,严肃的征税权等于被“二次授权”了,给了税收部门巨大的操作空间,使得一些行政部门能通过解释税法,任意干预市场,甚至滋生腐败问题。之前的2007年财政部“半夜鸡叫”调印花税干预股市;2010年沉睡多年的房产税突然枯木逢春;以及这次物流企业抱怨“重复收税”,都是税收严重行政化、随意化的体现。

当务之急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法应由全国人大制订,吸取之前“粗放立法、部门定细则、执行口径看官员”的教训。税法必须精细化,将企业、公民在纳税时的具体情形,精确落实到法律中,才能避免“重复征税”等怪相,也能避免行政部门通过释法揽权。税收的精确立法,也意味着政府的自我减权,这需要巨大的改革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