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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部门化”调查:“为公”收“补贴”,集体“谋福利”

2016-04-08 08:54 作者:夏军 卢羡婷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原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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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为软件公司牟利,受贿百万元却以“补贴”、“加班费”名义瓜分;水利局领导集体开会商议挪用水利项目资金以“春节福利”名义发放……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以单位意志违法犯罪,并通过各种“补贴”、“福利”使小团体获利的案件多发。“单位犯罪”现象频现,一些“潜规则”半公开化,严重恶化基层政治生态,敲响了“腐败部门化”的警钟。

科室集体“落马”案警示腐败动向

近两年来,广西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7人“落马”,多名领导干部因“单位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陆续被判处刑罚。“单位犯罪”,这一以往并不常见的罪名频现人们眼帘。

2009年前,南宁市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采用纸质考试,为提高效率并确保公平,南宁市运管处改为无纸化电子考试。“具体提供无纸化考试服务的公司由南宁市运管处指定,因为经营成本低,参加考试人数多,经济效益非常好。广西中和瑞联科技有限公司看上了这块‘肥肉’,经过运管处和中和瑞联公司双方‘沟通’,没有任何招投标程序,中和瑞联公司直接接手了考试中心的运营。”办案人员介绍。

随着驾考学员增加,考试中心获利丰厚,为“感谢”驾培科,该公司按5元/人的标准,给驾培科“补贴”,每月“补贴”上万元,共补贴50余万元。

“不久后,南宁市要求各大驾校对驾考学员进行电子化计时,广西中和瑞联科技有限公司又在南宁运管处驾培科的帮助下,在各大驾校迅速推广‘驾驶初学人员计时器系统’。为避嫌,这一系统以‘驾校协会’的名义向各大驾校推介,并很快普及。”办案人员告诉半月谈记者,为感谢驾培科,企业对“驾驶初学人员计时器系统”按每1人使用提成3元的标准,共给南宁市运管处驾培科“好处费”60余万元。此后,该企业如法炮制,推广“汽车驾驶培训模拟器系统”,按每1人使用提成5元的标准,“感谢”南宁市运管处驾培科,共计50多万元。

半月谈记者了解到,这些受贿款全部以“补贴”、“加班费”等名义,向南宁市运管处驾培科工作人员集体发放,每月发放金额甚至达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2至3倍。

“这是典型的单位受贿罪。‘单位犯罪’体现了单位意志,其目的是为了单位成员的利益,受贿主体也以单位为主。”办案人员说。

无独有偶,2012年前后,广西天峨县水利局局长黄某与该局副局长、纪检组长等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一致同意套取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资金,以每人8000元的额度标准向县水利局职工发放。相关人员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样属单位犯罪中一种,它还包括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罪名。”办案人员说。

超过一半责任人认为“谋福利”“有功无过”

与个人犯罪不同的是,“单位犯罪”有很强的“迷惑性”。办案人员透露,以单位受贿罪为例,在他们查获的涉案人员中,超过一半责任人认为自己是在为职工“谋福利”,“有功无过”,并不认为自己行为违法。

这名办案人员说,此前,检察机关曾查获教育系统某学院院长的犯罪事实。长期以来,因教职工收入低,该院长以非法手段获得资金,给教职工发放“福利”,被查处时,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最多只是违纪,绝非违法。被要求退赃时,一些职工表现得非常抵触。

“单位犯罪”容易污染基层政治生态:“单位犯罪”涉及团体,知情人多,“利益均沾、责任共享”,呈现“腐败部门化”、“半公开化”特点。正因如此,它对基层政治生态影响更加恶劣。“容易使其他部门、科室效仿,进而影响整个单位、系统。”办案人员说。

在南宁市运管处驾培科“单位犯罪”一案中,这一模式同样在货运监管科“复制”。货运监管科两任科长也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南宁大应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推广诚信考核系统和继续教育系统,收取贿赂款50多万元后,全部以“加班费”名义发给科室工作人员。

“南宁市运管处驾培科科长冯某曾供述,他继任驾培科科长之初,也曾犹豫是否收受这笔‘补贴’,但前任领导调走,现任领导如果不发,科室职员必有‘看法’,所以后任必须将‘好事’做到底。”办案人员说,这些非法得益甚至被争夺、瓜分,部分领导干部拒绝离开“肥肉”科室,科室之间甚至会因负责哪些考试项目而争执。

涉案的南宁市运管处原主任李某某向办案人员坦白,单位“捞好处”的不良之风盛行,自己知道这颗“雷”迟早要爆,也曾开会时斥责这些行为,但只怪做人迂回,欠缺原则,抱着“凡事留一线,日后好相见”的心态,最后还是点明各科室可“捞到好处”的领域。

修正“错误心态”,修复政治生态

采访中,不少专家、办案人员和律师认为,“单位犯罪”,尤其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单位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污染基层政治生态,惩防并举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翻开新刑法司法解释条款,便可见一斑。”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说,但是“单位犯罪”仍属“新生事物”,在法律研究等方面有待突破。

目前,“单位犯罪”的责任追究大多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双罚制,既对单位现金处罚,又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另一种是单罚制,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如何让“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发挥更大作用,有待探索。比如,不少“单位犯罪”主体是国家事业单位,对此类单位处以罚金,往往不会有人心疼,也起不到相应效果。

“要预防‘单位犯罪’,必须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管。”刘仁文说,由于体现单位意志的只有单位“一把手”,应通过严明的纪律与严格的制度规范,使“一把手”在“权力清单”内作为,避免出现越权、滥权等现象。

办案人员还反映,几乎所有“单位犯罪”都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小金库由领导“亲信”保管,领导和“亲信”心中早有“默契”,有的过完一年就直接烧毁账本。他们建议,防范“单位犯罪”,关键在于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必须通过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遏制“单位犯罪”。(半月谈记者 夏军 卢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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