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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事特办被滥用,依法行政遭挑战

2016-03-25 08:54 作者:李兴文 李钧德等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原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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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特事特办,并不令人感到陌生,生活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特事特办有其特殊历史背景。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体制僵化等原因,许多方面通过特事特办打开突破口,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当下,一些地方政府也通过特事特办,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然而,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特事特办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记者调研发现,时下特事特办存在着滥用的现象。更有甚者,成为一些领导干部享受特权的“挡箭牌”。特事特办变味为“私事特办”。一些群众对此总结道“特事特办,腐败翻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当下,什么样的事是“特事”,谁来确定“特事”,为什么要“特办”,应该如何“特办”,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特事特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今天,亟须给特事特办立规矩,少些特事特办,多些依法行政。

特事特办面面观

在一些官员布置工作、汇报成绩、交流经验、宣传地方时,我们能经常看到特事特办的身影。概括而言有以下几种类型:

——顺应民意积极作为的特事特办。2014年高考临近,江西宜春高三学生柳艳兵在公交车上见义勇为,从歹徒手中夺下尖刀,救了全车乘客,自己却被砍伤而无法按时参加高考。后来,教育部门为其单独组织考试。“最美考生”通过相关部门的特事特办参加高考,最终进入南昌大学学习。在这一过程中,教育部门顺应民意、积极作为,获得人们点赞。

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中国保监会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的原则,设立专门的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和办理手续,做好预付赔款工作。

在处理这些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以解决群众面临的特殊困难为出发点,特事特办,赢得了人民称赞。

——舆论关注下被动的特事特办。河北衡水小伙办护照被刁难,返乡6次、多跑3000余公里,媒体一报道,市领导奔赴现场,涉事民警被调离;江苏丰县小伙办营业执照遭遇“踢皮球”,白跑十来趟,媒体一曝光,相关责任人受处分;河南郑州一名孕妇,4个月内跑了20趟仍未领到准生证,媒体一“围观”,相关部门又是发证又是道歉……在这些事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当地领导重视和亲自指挥,各部门通力协作,有效解决了当事人的问题。

类似事件形成了一个规律:媒体关注——领导“救火”——特事特办——问题迅速得以解决——涉事人员受到惩处。

——基层发展中违规的特事特办。河南某县县委书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基层实践看,特事特办主要体现在发展和用人两个方面。在发展上,搞些土政策,虽和国家大政策有冲突,但能提高发展速度。比如,搞“先污染后治理”那一套,明知项目排污不达标,先上马再说,等上级查出来再治理。还有招商引资工作,过去为了招商,可以免所得税,可以零地价,可以突破中央规定超标准接待,可以让纪委挂牌保护不让职能部门检查。可以说,只要愿意来办厂,什么规定什么法律都可以突破,都可以特事特办。

一些基层干部反映,在重大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用地方面,一些主要领导想突破既有制度和规定,甚至以特事特办的名义,通过召开地方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的形式,迫使与会人员不得不集体表态同意,拉着班子“背书”。记者在基层采访发现,一些县对招来的重大项目特事特办,未经上级国土部门审批,地方就开会研究决定企业用地问题,有些事后补办手续,有些连手续都不补。

“特事特办”的三大危害

记者调研发现,许多不遵守程序的特事特办都留下了不少隐患,有的还为滥用权力、滋生腐败留下很大空间。

危害一:破坏法治环境。

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本在情理之中,然而,如果打着特事特办的旗号乱开口子,就必然会降低领导机关公信力,破坏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在一些地方官员的心目中,处理舆论关注度高的事情,特事特办手段最奏效,有时不惜动用各种社会资源为事件当事人提供各种便利,由此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尽快平息事端,减少舆论关注,寻得一时安定。

例如,办理护照、准生证、营业执照等事项,本是相关部门再正常不过的业务,但有些工作人员一直拖到成为“舆论事件”,上级部门才以特事特办的方式出来“救火”。这样的“急就章”浪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也掩盖了日常行政工作中的不作为问题。

特事特办的“高效率”,也诱导一些人想方设法采取吸引舆论眼球的做法获得政府的关注。如果任由“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现象蔓延,就会纵容一些人产生不劳而获的心态,进一步损耗政府的权威性。

“特事特办多了,就没有人愿意遵守规则和制度了。”江西南昌县委组织部长陈奇勇对这一问题非常担忧。他认为,在大力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必须强化制度建设和规则意识。

危害二:扰乱经济秩序。

记者调研中发现,不少出了问题的“政绩工程”都有特事特办的影子。一位县委书记说:特别是单纯以GDP论英雄的年代,有时候为了提高效率,只能搞特事特办,搞些土政策。作为县委书记,讲究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可很多时候任期只有两三年。两三年时间内,从熟悉情况到制定政策并落实,要见到政绩,几乎是不可能的。要想发展快,只有加快速度,甚至特事特办。由此,不顾程序规定,不按规律办事,抢工期、赶进度、争时间,给工作留下许多隐患。有的地方招商引资,八字还没一撇,房子就先盖好;有的地方在公路建设中,“重点工程”建成通车了,征地手续还未办理好,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2015年5月25日19时3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6人受伤,过火面积745.8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064.5万元。此次事故因死亡人员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而震惊全国。事后调查发现,该项目很多手续不完备,都是特事特办后违规建设运营的。

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十二里屯村,因邻近区委区政府,地理位置十分优越。1999年,由于建设规整、村容村貌良好,该村被河南省人民政府评为小康示范村。然而,2006年9月11日起,在没有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也未办理任何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郑州市及金水区相关部门不顾村民强烈反对,组织一支由防暴队、警察、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阵容庞大的拆迁队伍,对十二里屯村300多户未签订协议、也不同意拆迁的村民实施了强拆。此后,郑州市及金水区相关部门又不顾村民强烈反对,未经省级以上政府合法审批,以特事特办的名义,将十二里屯村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期间,金水区政府发文,将十二里屯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全部注销。

郑州市及金水区政府的这些违法行为,激起了十二里屯村民强烈反对。近十年来,该村数百名村民多次赴省、中央上访告状,并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河南省高院经过终审,确认郑州市人民政府为十二里屯村民委员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金水区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为房地产商开祥公司颁发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河南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宋炉安表示,郑州市金水区特事特办,对十二里屯村实行违法强制拆迁,造成村民集体上访、“告官”近十年,由此造成的损失巨大,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危害三:掩盖违纪违规。

违规特事特办的背后往往潜藏着见不得人的利益输送。通过特事特办谋取一己私利,主要体现在工程招投标和项目招商引资上。从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案件来看,往往是党委政府的一把手、部分权力部门负责人突破已有规章制度,违规特事特办。

记者在中部某省采访时了解到,一个地级市建设当地第一高楼,土地未经招拍挂流程项目就已经开建。开工多日后,市委主要领导指示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为工程补办相关手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认为这样操作后果严重,在会上顶住压力未予同意。会后市委主要领导要求这名副市长督促办理,这名副市长只好说:“按照规定无法办理,如果一定要办,我申请调整分工。”如今,这名市委主要领导被省纪委立案审查,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被指与这一项目的建设方存在利益输送。

违规的特事特办在组织人事领域也并不少见。一些基层干部反映,县(区)委书记在地方大权在握,在用人问题上,一些领导出于私心,不讲程序,特事特办,对原本条件不够的干部编造各种理由破格提拔、违规使用。

江西一名被查处的区委书记违规用人,在当地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程序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该区委书记以工作需要为由,随意调整任免乡镇主要领导。区里一位乡镇党委书记还未被免职,新一任党委书记已经到任,出现了一个镇党委同时有两个“当家人”的囧事。为解决这一尴尬问题,这名区委书记竟然别出心裁地设立了镇党委“第一书记”。

“这一做法严重破坏了用人规矩,在选人用人导向上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江西一位县委组织部长说。

亟待为特事特办划红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特权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力,其运行的一大特征就是不按常规办事、不按常理“出牌”。而特事特办就是经常被特权者用来包装门面的一张“王牌”,值得执政者警惕和提防。

“特事特办,说白了,就是不按法律的路数办事,绕开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其合法性都有问题。但是,它可以解决效率问题,这就是这种现象长期存在且屡禁不止的社会基础。”宋炉安说。

河南太康县委书记王国玺认为,特事特办还给政策的连续性带来不确定因素。现在讲依法治国,就要借从严治党的东风,从取消特事特办做起,在法律的框架内,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任何人都不能突破法律和政策的限制。

江西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党组书记吴永明认为,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不能滥用特事特办。即便是特事特办,也要依法、遵规、循章。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给特事特办划条红线,套上“紧箍”,谨记特事特办更要依法办。

宋炉安指出,在现阶段,完全杜绝特事特办还不现实,有些特事特办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切特事特办在实体上不得跨过法律、政策的边界,在程序上也不得违反既定的决策程序,任何在政策、法律的标准、程序上乱开口子的做法都必须禁止。(半月谈记者 李兴文 李钧德 高皓亮)

评:“特事特办”应淡出历史舞台

文/滕朝阳

针对所谓“腐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等论调,最近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的知名经济学家普遍持否定态度。有经济学家表示,上述论调背后的逻辑是,腐败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一些官员收了钱就可以突破现行法律制度“特事特办”。事实上,很多“特事特办”,造成产能过剩、环境污染、转型升级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当然一针见血揭示了腐败危害经济的本质,但我们的目光似乎更应当在“特事特办”这四个司空见惯的字上稍作停留。

对“特事特办”,人们可谓耳熟能详。有人认为,“特事特办”起初是指对沿海经济特区采取不同于内地的优惠政策。其实,在改革开放初期,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特事特办”乃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存在,具有现实合理性,并且推动了改革发展和历史进步。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很多事情都要摸着石头过河,用旧观念和旧制度来衡量,新生事物都可能被视为“异端”,没有突破就可能胎死腹中,而“特事特办”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突破方式和突破路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沿海经济特区的成长,见证并承载了“特事特办”的历史价值。

三十多年来,时代在不断进步,实践在不断丰富,对规律性认识在日益深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中,在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各项制度逐渐定型的今天,“特事特办”的正面效应趋于下降,而其负面效应则逐渐上升。如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特事特办”中被引进,就必然严重损害地方的经济健康发展;如果不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不过关的企业在“特事特办”中上马,就必然给地方造成严重污染;如果不经过安全评价或安评不过关的项目也在“特事特办”中上马,就必然给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然而,虽有诸多前车之鉴,时下不少行政机关无论是布置工作、汇报成绩还是交流经验,“特事特办”出现的频率还相当高。而透过形形色色的“特事特办”案例,人们不难观察到,所谓的“特事特办”在本质上往往是行政乱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并存交织的产物。超越法律制度、绕开必要程序的“特事特办”,是不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原本10天可以办完的事,非要一个月才办完,在上级干预或舆论关注下,用10天就办完了,还美其名曰“特事特办”,这是不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由于“特事特办”在现行制度轨道之外运行,除了导致破坏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等消极后果,还极易损害法律权威,为有法不依开绿灯。何为“特事”?如何“特办”?并没有公开的标准。在现实中,就成了权力说了算。权大的说这个事是“特事”,那么就是“特事”;权大的说这个“特事”要怎样“特办”,那就怎样“特办”。什么政策导向、什么法律规定、什么行政程序,统统撇在一边,这不是典型的权力说了算吗?权力说了算,而不是法律和制度说了算,就必然使“特事特办”成为滋生腐败的暗道。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用这样的标尺来衡量不难看出,“特事特办”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时代趋向背道而驰。

去年3月,环保部一位领导说,“环评未做、项目先上”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顽疾,个别地方的“未批先建”项目竟有近50%之多。时代发展到今天,一个地方果真有这么多的“特事”需要如此“特办”吗?分明是无视法律法规。

那么,是不是就彻底否定客观上可能存在需要“特办”的“特事”呢?当然不是。确实有“特事”需要“特办”,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特事”需要依法认定,“特办”同样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而不能个别人说了算、照个别人说的办。法治框架内的“特事特办”,一是量应当极少;二是与其说是“特办”,不如说是优先办理。

在一个崇尚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社会里,如果逸出法治轨道的“特事特办”依然层出不穷、普遍存在,是不正常的,也是不能容忍的。曾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的“特事特办”应当淡出历史舞台,真正值得全力追求和倾心礼赞的,乃是廉洁、高效、法治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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