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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

2014-10-30 09:07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李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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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习近平关于《决定》的说明,一并全文发布。一系列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展示在人们面前,既提出了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大原则,也敞开了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落实平台,为打造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堪称国家制度建设的一次整体性跨进。

有关司法公正的论述,是《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内容,让人们对接下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充满期待。

追责干预司法“扎到了穴位”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而司法频受不当干预,往往成为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

一段时间以来,受到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影响,领导干部插手司法个案的情况并不罕见,甚至还出现了地方政府发红头文件,要求对某个人从轻发落这样啼笑皆非的事。 “权大于法”成为潜规则,严重动摇宪法和法律权威及司法公信力,也让人们看到了权力之手是多么需要制度的刚性约束。

为此,《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以前习惯打电话干预案件的官员就要掂量一下了,可能你一个电话打过去,人家就给你记录下来了。”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说,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一个非常关键的举措。

让干预司法插手个案留痕有记,并追究责任,是中央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实问题,作出的明确回应和制度安排。当这条高压线立起来并通上电,试图用权力拨动司法天平的那只手将不得不收敛。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

《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司法机关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各地司法人员普遍认为,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司法体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长期以来将法官、检察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没有体现其自身规律和职业特点。同时,司法责任制不明,“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造成司法责任分散、模糊,权责利不统一。

正因为如此,在引人注目的上海司法改革先行试点方案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划分司法人员类别,核定法官、检察官员额。突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9月5日,上海召开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任命大会,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接受任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产生的首批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助理任满五年,就可以择优选任为法官、检察官,选任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这项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举措是上海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的重要一步。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法官、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为建立法律共同体搭建制度平台。

从体制上防止司法地方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不是‘地方的法院’。”司法界人士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人员和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存在司法权地方化倾向。

《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专家指出,这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体制上解决地方保护的问题。

这一设计的重大意义,习近平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阐述得非常清楚: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设立跨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四中全会的这一重要决定,在全会公报发布的第二天就得到了回应。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党组会议提出,要加快组建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尽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也是《决定》的一大亮点。

对普通人而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词可能有些陌生。所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无人起诉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有关违法行为无效,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活动。

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而实际情况是,行政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乱作为、不作为。如果对这类违法行为置之不理、任其发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转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行政乱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头性问题演变为刑事犯罪。因此,全会《决定》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偿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习近平在《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指出,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

严格执法,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为推进严格执法,《决定》提出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专家指出,这将有效监督司法人员公正办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3年9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要求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今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保证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在司法程序和时限内得到公平公正解决,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于冤假错案,严查执法不公、不廉问题;对于群众诉求不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有错不纠的,依纪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对于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倒查政法单位领导班子责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再次明确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将有力促进这项制度的一步步落实。

群众有序参与提升司法公信

《决定》提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

为进一步增强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让更多的普通群众参与司法。最高法院去年提出了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倍增计划”,力争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人左右。截至去年底,河南省在原有人民陪审员7058名的基础上,新增补人民陪审员8258名,达到基层法院法官的2.38倍,率先实现最高法院的“倍增计划”。增选人员涵盖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基层民调人员、中小学教师、退伍军人、退休人员等群体,使人民陪审员更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结构更趋合理。

“司法公信力本质上表现为司法与社会间的互动关系,最终检验的标准在于群众的感受。在推动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同时,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心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了解司法和监督司法,必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综合新华社、新华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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