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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依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2018-03-05 09:48 来源:中国藏族网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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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张业遂在回答记者关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问题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扎实工作,攻坚克难,环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立法方面,坚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先后制定和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六部重要法律,及时批准了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等有关条约,逐步构建起系统配套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监督方面,先后检查了环境领域六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国务院七个专项报告,运用专题询问、审议整改报告等方式,加强跟踪监督,全面推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张业遂指出,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继续紧盯环保工作不放松,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审议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努力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西藏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将西藏确定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批准实施了《西藏生态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2008—2030年)》《青藏高原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2011—2030年)》《西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就是对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最大贡献。西藏自治区深刻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特别是坚持以新时代法治思想为引领,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预防是环境保护第一要务,也是最好的治理。西藏自治区严格环境准入条件,杜绝污染重、生态影响大的项目进入,实行矿产资源开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一支笔”审批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严把项目建设产业政策关、资源消耗关和生态环境关,严禁“三高”项目进入,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在加强环境保护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方面,以2013年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关于建设美丽西藏的意见》为标志,此后的5年里,西藏自治区不断加快生态立法的脚步,先后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办法》等3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基本涵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仅2016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就审查批准了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日喀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法规,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法治支撑。

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决策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陆续出台《西藏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落实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不断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规范了西藏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更要严厉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8月15日至9月15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西藏自治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西藏自治区将中央环保督察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契机和抓手,从严从实整改问题。截至2017年10月31日,督察组交办西藏自治区的1022件环境问题举报已办结1020件,其中责令整改882件,立案处罚784件,罚款2787万元,立案侦查2件,拘留2人,约谈232人,问责148人。在2018年1月3日下午召开的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西藏自治区情况反馈会上,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吴英杰表态发言时表示,一定逐条逐项彻底整改,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发展。会后不久,对于移交的7个生态环境问题,西藏自治区立即明确由自治区主要领导带头挂帅整改督办,其他相关问题都逐一明确了省级领导干部整改督办总负责人,力推生态环境问题彻底整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生态文明和生态环境保护也进入了新时代。西藏自治区将切实把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政治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上,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以构建生态安全屏障为抓手,以建设美丽西藏为目标,以严格环境监管执法为手段,以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为基础,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与辐射环境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长新,满怀信心地共同描绘美丽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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