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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老赖”,谁治你的权力傲慢?

2018-01-25 09:13 作者:王海鹰 萧海川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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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机关,被称为政府“老赖”。根据司法机关摸底通报,部分省市政府“老赖”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有的案件拖延时间较长,有的地方具体案件底数不清,个别甚至出现案件边清边积的现象。

边清边积 政府“老赖”数量居高不下

据法院人士分析,涉行政机关案件之所以易成为“老赖”案件,主要原因有四:一是部分政府机关的确财政困难,无能力履行义务;二是部分政府机关法律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履行;三是部分案件拖延履行,产生的利息数额巨大,增加了化解难度;四是从法院执行角度看,有的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存有畏难情绪,执行意志不坚决。

半月谈记者采访发现,乡镇一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成为政府“老赖”案件的多发、频发地带。乡镇政府及政府部门因借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以及政府机关担保等原因产生了债务,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类型;此外还有以往政府开办企业遗留的历史债务、政府侵权引发的债务纠纷等。

“政府部门是最不应成为‘老赖’的机构。”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马得华认为,司法权面对行政权的弱势、行政机关面对法院的天然强势,是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核心原因。

化解案件 司法、行政双管齐下

“光靠司法力量并不好使,有时候就是‘狗咬刺猬’。”一位法院人士认为,化解政府“老赖”案件,更多时候需要借助行政力量。

针对此,山东的司法机关已分门别类形成处置办法:对执行难度大的,提请党政领导或被执行单位的上级分管领导协调督办;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的,向被执行人的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单位财政状况较差、履行能力不足的,引导协调涉案部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期支付;司法机关为被执行人的,向党委政法委汇报,请求督促被执行单位迅速筹集资金,尽快执结。

山东胶东地区某镇政府欠款不还,法院执行人员多次登门,镇党委书记与镇长避而不见。2013年10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派出15名执行干警,在镇政府机关住所,将镇长堵了个正着。反复申明利害无果后,经向党委政法委汇报,执行人员对其实施搜查财务室、扣押车辆及查询、扣划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迫于压力,被执行人当天就将40多万元案款一次性偿清。

在广东,法院系统采取“法院主办、政府协同”的举措,由广东省委政法委主要领导约谈欠债地区党政主要领导,清理了占全国涉案金额一半的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

完善制度 以猛药治“傲慢”

山东省社会科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白利寅认为,政府“老赖”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层一些政府部门恃权傲法,是一种权力傲慢。而对涉案党政机关,法院采取的措施大多偏软,更多采取协调的办法,而不是罚款、列“黑名单”等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经济赔偿责任,多数情况通过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比如1000万元的债务,政府最终支付一半或1/3。”山东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副主任温江鸿说,通过对全国类似司法案件的观察,依靠法院强制执行来收回全部案款,有相当难度,很多时候只能安慰原告“能收回一部分比全收不回强”。

马得华建议,破解、防止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国务院可在内部网站上公示那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行政机关。在对基层行政机关考核中,将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难列入减分事项,并在创建各级文明城市中一票否决。同时,通报给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有案件未执行的单位负责人不予提拔使用。

在山东,去年基层换届选举期间,潍坊中院审查党代表资格7批1064人,并为280家参选文明单位的事业单位提供了诚信记录审查。在潍坊寿光市,2016年有57名失信党员和公职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针对一些地方政府财政困难、一次性履行生效裁判有较大压力,天津等地建立了规范化的财务偿付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政府债务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温江鸿认为,此举虽不算合规,但也并非于理无据。“我国没有基层行政部门破产的制度设计,需要在解决这类案件上另辟蹊径。”她同时提出,应建立问责制度,“上一级财政可以来清偿,但也必须问责案件相关负责人”。(半月谈记者 王海鹰 萧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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