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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管、不能管?教师缘何不再举“戒尺”

2018-05-07 09:10 作者:李美娟 王阳 陈席元 李建发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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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重建正常的师生关系

半月谈记者

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教育本身含有“惩戒”之意,但没有法律保障的教育惩戒,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存在隐患。半月谈记者在全国多地调研了解到,目前不少家长对教育惩戒心存疑虑。

“适度惩戒当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但我对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持保留态度。”济南一小学生家长曹林担心,如果赋予学校和老师惩戒权,老师们对“度”的把握很难统一,每个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一样,如果惩戒不当,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

江西吉安一名高中生母亲帅洁艳说:“现在的孩子受挫折能力差,过去计划生育政策下,每家仅有一个孩子,家长对孩子过于宠爱,孩子受不得一点委屈,有时候老师语气重点,一些孩子就受不了,更不要说其他的惩戒了。”

家长们的担忧不无道理,近些年体罚现象屡有发生,引发社会各界否定教育惩戒存在的价值与意义。近日,江苏一学校20多名学生家长联名举报一位数学老师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随后当地教育局对此展开调查并认定为变相体罚,进行了通报批评。

还有耸人听闻的例子。记者了解到,曾有老师因为学生课堂上顶撞自己,就把该学生带到办公室扇了两个耳光,用脚踢了几下,又将该学生带到班级,让班上学生每人打他一巴掌。

于是,教育惩戒陷入两难境地:滥用惩戒权导致惩戒过度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实施惩戒的主体缺少正确的惩戒观念和惩戒素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数教师对教育惩戒望而却步,甚至在管理学生上采取不作为的做法。

重建家校信任,打破“猜疑链”,双方必须就能否实施惩戒、由谁来实施惩戒、惩戒的形式和程度这些基本问题达成共识。教师惩戒权有理可循,但是尚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教育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教师惩戒权的明确与规范。为解决当前的窘境,给予教师惩戒权立法足够的重视并构建完整的法规体系,已然成为当务之急。

教育惩戒当有力不越界

目前,在我国相关法规中,存在与教育惩戒相关的如下表述: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事实上,虽然以上表述并未直接提及教育惩戒,但惩戒之意已经包含在内。

然而,仅在宏观上明确教育惩戒的合法地位是远远不够的,上述规定并未对教育惩戒的方法、程序和尺度等具体细节做出说明。法律细节上的不足,给教育惩戒实践带来不少困扰,惩戒不力和惩戒失当长期并存。

不少教师向记者抱怨,由于缺乏参照标准,他们在具体实践中对惩戒的合法界限心中没底,使得教育惩戒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每次遇到这种情况,我都去向老教师们请教,但感觉越请教心中越没底。”江苏一位年轻教师说。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李冬梅建议,教育惩戒应该做到有力不越界,“国家在教育立法中应将惩戒的范围更为具体化,如教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惩戒,最好能列举具体事例,让教师一目了然”。

教育惩戒如何更有温度

惩戒教育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绝对不是一句“教师可以适当惩戒学生”就可以解决的。教育界呼吁,及时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出台相关的细则,规范惩戒的具体内容、实施程序、尺度,让教育惩戒更有温度,体现人性化。

——明确教育惩戒的范围和尺度。现行的法律规范远远不能够适应教育惩戒的要求,为避免惩戒的盲目性、随意性,体现惩戒的严肃性、庄重性,有必要在惩戒的范围和尺度等细节上下工夫。

“老师手中有戒尺,既是戒自己也是戒学生。”济南盛福实验小学校长高红燕说,“度”的问题非常重要,什么程度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惩戒权的行使上也有一个“度”的问题,什么程度的错误要由谁来执行惩戒,是教师、学校还是专门的社会机构,都应该划分清楚。

——避免教育惩戒权的滥用。当教育惩戒成为一项法定权力,就必然有被滥用的风险。多位教育专家指出,惩戒权不应下放给教师个人,而应通过某种机制,在多方参与下公开执行。

“我不否认教育应该有所惩戒,但我不主张、也不支持把教育惩戒权让渡给每一个教育观念不同、情绪状态不同的教师个体。”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殷飞说,惩戒能起到帮助孩子成长的作用,应该是一个有组织、有管理、有法可据的行为,关键在于依法治教。“如果把教育惩戒恢复到原有的以个体裁量权为主体,那么必然会出现尺度把握和情绪状态之间无法厘清界限的现象,变成一个永远无法休止的、钟摆式的状态。”

——畅通救济渠道,健全监督机制。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惩戒不当事件时有发生,易引发校园纠纷,畅通的救济渠道和健全的监督机制必不可少。这需要司法、政府、学校等多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彻底打破学校和家长之间的“猜疑链”。同时,为及时保护学生权益,对学生的批评、惩戒和处分程序中,有必要加入“学生申诉”机制。

这一程序和机制,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也让批评、惩戒真正起到对学生进行规则、法治教育的作用。

——惩戒方法灵活多变,体现人性化。相关法律条款不应该扮演一成不变的、僵化的“紧箍咒”,要允许教育惩戒实施者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随机应变,以人文的方法改变学生的不良习惯。

——法德结合,呼唤传统文化回归校园。“素质教育离不开德育。”高红燕告诉记者,“不能光多才多艺,必须要有品德,以德为先,法德结合。” 苏州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胡明宇说:“动不动就强调惩戒,那自律呢?我们把传统文化里的好东西丢了。当‘尊师重教’成为一种行动自觉,那种情况下再谈‘惩戒权’似乎就有点多余了。我希望那一天早点到来。” (采写记者:陈席元 李建发 李美娟 王阳)

他山之石:保护并约束教师惩戒权

李冬梅

关于教师惩戒权,国外的实践相对历史悠久,许多国家都承认教师拥有部分惩戒权,并且有部分国家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并约束教师惩戒权的实施。

美国:逐步确立“引导为主、惩戒为辅”基本理念

美国的教师惩戒权走过了一个立法、实践、反思与完善的路子。美国在学校设置了学校管理者和学区管理者,学校管理者包括教师和校长,学区管理者主要指各州或学校所在区域的司法部门。法律赋予教师相应的惩戒权,但是教师的权力受到校长的监督,校长的权力又被学区管理者监督,既克服了教师“不用”惩戒权的问题,也减少了“滥用”惩戒权的现象。

在此基础上,美国的教师惩戒权遵循“零容忍”政策的原则,一旦学生有失范行为,绝不姑息、严格管理、绝不拖延,坚持做到“有法必依、违纪必究”“及时惩罚、惩罚公平”。一般情况下,对于课后留校等比较轻微的惩戒可以由校长或其委派的教师等来进行,对于少于10天的停学处罚由校长做出,校董事会则能做出最严重的开除惩戒。美国的惩戒类型主要包括口头训斥和劝告、与家长开会、禁止乘坐校车等无关法律的惩戒,以及留校察看表现、参加社区劳动、强迫其转学、被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法律行为的惩戒方式。

后来,“零容忍”政策逐渐被泛化:为了师生的安全,学校当局对学生的失当行为,无论其轻重一律严厉处罚,或者移交警察及司法系统。然而,“零容忍”政策泛化使得家长和学生无法接受,各界逐渐呼吁取消“零容忍”政策。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6月,美国州政府委员会司法研究中心发布了《学校惩戒共识报告》,其重心是促使学生管理从过分依赖惩戒转向对学生来说更具支持性的做法,尽最大可能让学生留在学校、远离青少年司法系统。报告反复强调,在学生严重违规和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情况下,停学、开除、逮捕、上诉等处理方式是必要的;惩戒可能会给学生带来学业和社会性成长方面的长远阻碍,必须慎重使用;学生管理应该加强积极的预防和引导,通过开设情感与社会性课程、开展服务学习、优化师生关系等促进学生自律,减少违纪行为。“引导为主、惩戒为辅”的立场,值得参考借鉴。

英国:强调惩戒的合法性与适度原则

英国于2006年4月出台的《2006年教育和督学法》,正式赋予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中的惩戒权。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在综合以往法案基础上,发布了《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最新官方建议。

建议包括:教师及助教等学校人员均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惩戒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安全和学生的权益,考虑学生是否身患残疾、有特殊教育需要,惩戒不应超过必要程度;在实施惩戒时要满足学生饮食、如厕等基本需要;重视奖励在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中的作用;教师有权使用合理武力来阻止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损坏财物等行为。当学生的不当行为被确认后,学校应该依据行为准则实施合理而公平的处分。学校所规定的处分措施可以包括口头训斥、罚写特定作业(如写一篇日记)、权利的丧失(如失去一个被珍视的责任或者不能参加学校的自由着装日)、失去休息时间、扣留、学校中的社区劳动、定期汇报行为表现、签订行为协议、额外的体育活动(如在操场上跑几圈)。在更极端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的停学。

日本: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

日本《学校教育法》总则第11条明文规定:“根据教育需要, 校长和教师可根据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惩戒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例如殴打、脚踢、扇耳光、打脑袋等),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站立、不允许上厕所、不让吃饭等),则属于体罚。

只要不是体罚,如若教育需要,教师则拥有惩戒权,例如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允许出去吃饭,并且时间不会长到给学生身体带来痛苦);课堂中在教室内罚站;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等。此外,面对校园暴力,教师们需要团结起来毅然抵制,确保学生有可以安心学习的环境。当学生之间发生斗殴或学生对教师施加暴力时,教师阻止暴力或作为正当防卫的合理武力行为均不属于体罚。(作者系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本期“焦点深谈”策划、编辑:李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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