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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革除“行政干预司法”的顽疾

2014-10-29 08:33 作者:孙爱东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李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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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孙爱东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法治如何赢得人民的信仰?当务之需是,厘清权力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规范拨弄司法天平的“权力之手”。

现实生活中“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拼实力不如“拼爹”等现象频频出现,诟病颇多。而让法律悬空、制度空转的实质是法治精神的缺失。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手握权力的领导干部迷恋“权力至上”,不断干预司法的行为则进一步加剧了法治精神的缺失。

当下,“闲不住”的权力之手干预司法可谓是花样翻新:有的地方政府给法院发公函要求“慎重量刑”,有的下发“红头文件”给法院提出明确要求,有的则以政府部门的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司法判决,林林总总的干预,让法治之路步履维艰。

见惯了权力可以随意干预司法的现象,一些人竟然形成思维定势。据报道,一位在基层做过书记的领导干部不无忧虑地说,在当市委书记时,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结果这位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

至于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带头破坏法治,以个人意志代替党纪国法,其形成的影响更坏。现在,地方的很多案件到了法庭总是“揉来揉去”,只调解不判案,甚至很多都由官员只手遮天,法院判案只是走形式,这激化了不少恶性官司。

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明确要求,“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同时,在制度设计上也进行了严格的设计: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事实上,领导干部能够干预司法,除了一些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不强、存在利益输送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权与地方党政权力之间并未建立起强有力的隔离带,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外力。试想,当司法人员不断收到当地领导的批示、招呼、说情,处处有求于当地政府的法官、检察官又如何能避免人情案的发生,如何能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法官判个案件,左右腾挪,考虑再三,权衡利弊,法官哪来尊严,法治岂不受辱?

因此,学界早有共识,司法必须去地方化,才能从根源上杜绝干预。事实也最有说服力。在2000年,山东高院将全国各地委托山东法院执行的案件,统一指定给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案件执结率由过去的7%提高到70%。济南铁路运输中院执行局局长王荣历接受采访时曾说:“我们是专门法院,人财物都不受地方政府的管理,而且案件是省高院指定的,这样在执行中,较少受到地方的干预。”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工作者的核心价值追求。让法治精神大行其道,首先就要让司法者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这就要从制度上给予充分保障,让权力之手不能、不敢随意拨弄法律的天平,让司法者真正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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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爱东

半月谈杂志社编委、新媒体中心主任,长期从事时政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