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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竞争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2017-06-08 08:47 作者:冯海宁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孔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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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相关做法有利于防止恶意竞争,但却触碰了法律红线,这是决不能容忍的,否则不仅损害法律公信力,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近日,山西所有发电企业几乎都被卷入了一宗反垄断案件中。在案件听证会上,涉嫌签订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业协会和企业以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电力市场以及经济不景气等理由申辩,并提出电力体制改革应允许“试错”。但执法机关认为,涉案当事人有效实施了垄断协议,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理应实施行政处罚(6月6日《经济参考报》)。

尽管电力行业涉及“垄断”的话题不少,但真正被反垄断部门正式调查、拟处罚的垄断案,这还是第一起。该省电力行业协会及20多家企业之所以被执法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因为该电协及相关企业签字通过了《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其中第五条约定“电价降幅不高于0.02元/千瓦时”。

该案受到关注,一方面因为是“第一案”而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有着特殊符号。另一方面,因为山西从2013年起作为试点省份开始大用户直供电交易,这被业内认为是推动全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突破口;从2015年3月起,国家又推进电力生产与供应市场化,作为电改先行之地,山西电协和电企的行为是否违法,或将影响一些人对电改的认知。

笔者以为,此案对于电改、行业协会和企业带来不少警示。首先,规范市场竞争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从背景资料看,山西试点大用户直供电交易后,由于存在恶意竞争,2016年发电平均成本为0.292元/千瓦时,而第一批直供电平均成交价格却只有0.133元/千瓦时,由此造成很多发电企业亏损。所以,才出现上述《公约》来防止恶意竞争,应该说初衷是善意的。但是,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良性竞争可选择的路径有很多,而山西省电协及电企却选择了一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做法。尽管相关做法有利于防止恶意竞争,但却触碰了法律红线,这是决不能容忍的,否则不仅损害法律公信力,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还影响用电企业利益。也就是说,规范市场竞争必须遵守法律底线,而不是挑战法律规定。

其次,法律面前没有例外。山西省电协及电企申辩称,电力市场是非完全市场,而不是反垄断法定义的完全自由市场;山西经济处于下行期;山西火电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非常大,产能严重过剩;应允许改革“试错”……也就是说,在实施垄断协议之前,有关方面就侥幸认为其行为没有违法,即使违法也不会受罚,因为从地方经济到企业状况都“特殊”。但实际上,上述申辩未必站得住脚,有关专家已经逐一进行了驳斥,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该省电协及电企在达成垄断协议之前,没有真正理解反垄断法,也忽视了反垄断部门的决心,所以才有今天面临被罚款的局面。而且,在反垄断调查之后,利用申辩的权利乱找理由,缺乏应有的态度。对责任方这种不认错的态度,在处罚时也应予以考虑。

从相关报道看,电力市场化改革后,不少地方的电力市场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某些企业为了达到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采取超低价竞争等方式,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因此,多地都面临如何防止恶意竞争的命题,但各地电力行业协会和电企应从“电力反垄断第一案”吸取教训,不要触碰法律红线,避免自己也卷入类似案件。各地反垄断部门不妨也向当地电协和发电企业发出法律风险提醒。(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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