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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高收入标准,消弭社会焦灼情绪

2016-10-25 09:03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原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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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生

有关方面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个大致范围,以此消弭社会的焦灼情绪,并对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形成督促申报的效应,这也是一项应当抓紧做的工作。

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公布后,意外地引起了一场关于高收入标准的争论。这两天,年收入12万元被视为高收入的消息被高密度刷屏,满屏所见都是对这一标准的质疑。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通过新华社作出回应,表示这一观点是误读,纯属造谣,年收入12万元并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

相关部门的辟谣是有根据的。国务院《实施意见》中并没有关于高收入的标准,而在原始报道中,关于年收入12万元为高收入的说法也缺乏必要的信息源。实际上,即使按照谣言始作俑者的表述,也没有12万元即为高收入的表述,而是12万元以上,根据这个表述,年收入12万元并不是高收入,而是中等收入。那么,按照国务院《实施意见》的说法,这部分人正是需要减轻税负的对象。“12万元”和“12万元以上”显然是两个不同概念,一些媒体将两者混为一谈,未免太过粗疏,扩大了谣言的影响。

在未搞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急于表态,这其中自有教训应该吸取。但相关部门也应看到这个谣言之所以能快速扩散并引起激烈反应,其背后反映的是社会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一种焦灼情绪。由于高收入群体在国务院此次印发的《实施意见》中视为加大调节力度的对象,也就是说可能要加大对这一部分人的个税征收,因此当这一决策与年收入12万元联系在一起时,社会上本已弥漫的焦灼情绪再次被触发,以致引起了一场群体性的吐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收入分配已呈现多元化和隐形化的格局,并且涌现了越来越多的高收入人群,但个税征收却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这一税种刚刚设立时,30多年来一直未能跟上社会的变化。这导致个税对收入调节的作用不仅未能很好发挥,反而出现了“劫贫济富”的趋势。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收入,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制度建设停滞不前,导致这一工作流于形式,如今几乎已被人遗忘。今天检视这项工作的失误不能不指出的是,当时将申报者确定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上,虽然大体符合10年前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但10年来未作改变,也与此次出现的误读有很大关系。

按照国务院的《实施意见》,个税改革要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可以视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现在税务部门对于多元化和隐形化收入的个税征收束手无策,一些富豪的年收入上百万上千万,却因为制度建设的空白,能够成功地游离于个税征收渠道之外。因此,要完成国务院《实施意见》定下的目标,首先就是要抓紧完善个人信用机制,将多元化收入纳入到统一的税收体系,让隐形化收入走到阳光下。时不我待,建立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个人信用制度,已不能再拖延。

另外,虽然由于地区经济差异,要求国家出面确定全国统一的高收入标准比较困难,但有关方面也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一个大致范围,以此消弭社会的焦灼情绪,并对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形成督促申报的效应,这也是一项应当抓紧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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