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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查房”助反腐:作用有多大?

2014-06-03 16:33 来源:半月谈网综合 编辑:原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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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高估“以人查房”的反腐功能

支持执法部门“以人查房”,如果得以通过,将是一项制度利好。不过,对于“以人查房”的反腐作用,笔者仍然觉得,不宜冀望太高。因为进一步分析一下报道就会发现,《条例》所界定的“以人查房”,并没有太多让人感到意外的内容,并非完全没有限制。

对于个人“以人查房”,《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而对于职能部门则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同时,还明确要求,相关机构人员需对不动产保密,不得涉及个人隐私。也就是说,《条例》所确立的“依法以人查房”,限制相当严格,范围相当有限。

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衷是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财产权,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条例》对“以人查房”进行严格限制、规范,都是合理和必要的。如果站在反腐角度,“以人查房”的反腐作用则很难乐观高估。很明显,其一,在公众无法自由地对官员“以人查房”的情况下,官员房产势必难有及时、充分“显形”的压力。其二,公检法等机构“以人查房”的权力固然大,但是如果与案件无关,当然也就难以主动查询官员房产。其三,即使没有“以人查房”限制,“不动产登记”也不等于官员房产都会被登记,更不等于它们都会被客观、准确地登记。

正如专家所言,“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功能是保护所有人的物权,直接功能是为推出房产税做铺垫,间接功能是反腐”。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相应的“以人查房”,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具备反腐作用;但从根本上看,“反腐”并非不动产登记制度足以和应该胜任的功能。如果将反腐功能强加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则势必会造成一种制度错位,妨碍并损害其“保护产权”的基本功能。

其实,真正足以和应该胜任反腐功能的只能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相比“不动产登记制度”,它显然具备许多无可替代的反腐优势。其一,针对官员的全部财产,而不涉及一般民众的财产。其二,官员必须主动提前公开、自证清白,而无须等到事后“以人查房”,这不仅有利于事后查腐,更有利于事前防腐。其三,便于公众直接参与、公开监督,而不必过于依赖反腐职能部门的涉案查询。(张贵峰)

辩证看待“以人查房”

如果媒体报道属实,正计划上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中,可谓亮点不少。其中不仅有“依法以人查房”,还有确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互通互享等等。尤记今年两会期间,国土部副部长徐德明在接受专访时表示,对于不动产登记,国土部已在进行系列的准备工作,即将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等。对于登记信息是否要会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将“尊重公众的意愿,不愿意公开就不公开”。从“尊重公众意见公开”到支持“依法以人查房”,这无疑透露出意味深长的信息。

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承担多少反腐功能?有恒产者有恒心,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已毋庸置疑。但具体到多数公众对其的关注上,则是因为他们对条例承载了热烈的反腐诉求。不少公众期待它能够让拥有不正常房产数量的官员现形,更期待它形成由房产打击贪污的治理逻辑。然而类似诉求难免流于高蹈,单一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本质上并无法独立对抗复杂的社会腐败现象。关乎此,专家们事实上也早有论定,不动产登记固然具有多重功能,但其首先在保护私人物权与为征收房产税做准备,反腐功能尚在其次。

去除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高蹈期待,支持“以人查房”规定的现实价值才能看得更真切。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在纷纷出台严禁“以人查房”的要求,甚至称其为个人信息的不正常流出,顶层设计上的“以人查房”规定,显然为监督官员财产、处理物权公开和保护隐私三者的平衡,提供了一个支点,为如何来政策性监督官员房产打开了一道缺口。与此同时,房产专业人士还以为,不动产登记条例中的支持“以人查房”系列规定,将促使部分官员进行恐慌性抛售,从而促进未来房地产市场新房、二手房、租赁市场的有效供应量,这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理性回归同样不无裨益。(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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