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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审判干扰需告别行政化思维

2011-02-23 13:19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yuan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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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该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司法主体,有时却不得不听从于法外压力。从根本而言,还是缘于司法的行政化思维。因此,捍卫司法公正,去除这种行政化思维就成为当务之急。

为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抵御请托说情之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

细读规定内容,不得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加强对法院退休人员约束、规范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指导性意见记录在案……应该说,这些“家规”都很有针对性。人们更关心的是,针对性背后的操作性如何?或操作的动力在哪里?

正如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所言,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案值越来越大,人民法院的司法环境也日趋复杂。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干扰司法因素的增多。比如不久前,重庆涪陵区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再比如,在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案中,黄副院长受人之托,为广东一起执行案件向下打招呼,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随手拈来的两个例子,一个源于外部,一个来自内部,但逻辑并无二致。独立审判的法官之所以容易被左右,换言之,这些力量之所以有信心干预司法,也无非是因为强大的发言权。就外部而言,地方法院的人事任命和财政拨款依赖于当地,法院自然得罪不起;从内部来说,法官的升迁和各种荣誉、加薪的命运,往往掌握在领导手里,自然也很少敢主动找小鞋穿。

本该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司法主体,有时却不得不听从于法外压力。从根本而言,还是缘于司法的行政化思维。因此,捍卫司法公正,去除这种行政化思维就成为当务之急。如果说,对外部因素法院凭一己之力,难以在短期内扭转的话,在法院内部,显然是可以通过自我改革摒弃那种与司法规律相悖的行政化思维的。

马克思曾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弱化乃至彻底摒弃司法行政化思维,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进一步审视最高法规定的意义:遵循司法规律,通过各种制度的设立和细化,通过加强程序性监督,进而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及公开性,铲除以案谋私、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内部土壤。如果规定能够切实落实执行,那么不仅可以淡化法院内部的行政化色彩,培养法官独立审判的意识和能力,对法院抵御外部压力,捍卫司法权威,避免为类似违法拆迁保驾护航,也是一个良性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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