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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草式文件”该终结了

2013-10-23 09:05 作者:孙燕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tian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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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孙燕

作为公权力部门,经常要下发带有强制性的文件用于指导工作、规范行为。文件代表的权威文化,在中国传统中由来已久。但文件毕竟是人写的,人的心思不同,文件的取向便不同,人的心思歪了,文件的强制性便会出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各种“杂草式文件”,便在强行干扰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令人生厌令人烦。

这类文件一般以“决定”、“规定”、“通知”等名义发出去,内在的逻辑都是“照此办理”。但细究起来,许多内容都站不住脚。如个别基层法院对群众正常诉讼要求不予立案的依据,竟然是几年前上级法院某领导的一份内部讨论稿,但这份讨论稿是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似乎内部讲话、观点讨论,只要以文件的形式发出去,就可以成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岂不荒唐!

还有更荒唐的。某镇政府曾经贴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当日对承租户建筑物实施强拆。决定书竟然依据两条不存在的法条,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73条,但这部法律只有70条;另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5条,而此法总共才64条。

文件是公权力行使的一种外在表现,以公信力为支撑,以权力“受托人”的品质为保证,应该是公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文件使用得当,就是指导公众行动的旗帜;违规使用就成了令人可鄙的妨害群众利益的“杂草”。不过这种文件由于强词夺理,往往漏洞百出,在明眼人的追究下只能落得个授人以柄、作茧自缚的结果。

如果说,“杂草式文件”的手法如此低级、如此不中用,为何许多人仍乐此不疲呢?说到底还是抵不过利益的诱惑。有时候,甚至可以让文件大过天,大过自己先前对公众的承诺。比如某地搞“萝卜招聘”,招考公告声明择优录取,但实际上把第一名排除在外,理由是“我们不执行招考公告,我们执行的是内部文件。”这里,公告顶虚名,文件定生死。

背离了“权为民所用”,忘记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不在乎民主建设、政务公开的威力,一味制造“杂草式文件”,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上述事例的结局正是如此。所以,对于一些手伸得过长的人来说,还是让文件回归正道的好,否则,“杂草式文件”到底害了谁,还说不准哩。(刊于《半月谈内部版》201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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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燕

新华社高级编辑、半月谈杂志社原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