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新华通讯社主办

深化全面从严治党 继续扎紧纪律篱笆

2018-09-04 09:04
来源:瞭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进行的第二次修订,也是将十九大新党章细化具体化的应有之义,更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释放出深入推进纪律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信号。

强化政治纪律

讲政治是条例修订的逻辑起点和思想脉络。本次条例修订,增加指导思想,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写“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四个意识”,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条例加入“七个有之”问题,强调要重点审查“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交织”问题,丰富了政治纪律内容,要求全体党员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这些修订的内容成为提高纪律建设政治性的生动写照,进一步确立了条例的政治地位,拓展了纪律审查的政治视野,即纪律审查不仅仅要盯明显的违纪行为,也要从讲政治高度监督检查与“两个维护”不相符、与党员身份不相称、与党员形象相冲突的政治问题。

作为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政治纪律是共产党人的立身之本,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

从近几年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一步步失节失守,最终走上违纪违法的不归路,其要害在于缺乏政治纪律。

因此,全党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让其成为执行条例新的工作遵循和方法。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领导,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每一名党员都要对照纪律建设特别是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经常自查自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办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和规矩约束。

注重纪法协同

纪法协同是本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比如,条例第27条对党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作出处分规定;第28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33条则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充分吸收监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适应了当前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动党内纪律建设与国家监察法的无缝衔接,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更加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对全体党员的行为约束和法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让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形成线性工作链条,解决了之前纪法协同不顺畅、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关内容的增写,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条例第17条增写“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从一个侧面为形态转化提供了制度依据。

越往后执纪越严

“越往后执纪越严”是监督执纪问责的发展趋向。本次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领域,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惩治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比如,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等。这些内容提高了违纪成本,明确了执纪审查的基本思路,使其更具刚性,把纪律红线划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

面对隐形变异的“四风”新表现,此次修订提出针对性的纪律要求,细化了监督执纪依据,让纪律体系更加完善,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提供了纪律依据。

纪律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新修订的条例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创新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必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的战略性成果。(文/庄德水 作者为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常磊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