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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明:从司法角度看民营经济新发展

2018-11-16 15:36
来源:中国新闻网安徽

近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提出,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银保监会、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也频频发声,从金融、财税到工信、司法等领域全面“护航”民营经济,其中“两高一部”陆续给出司法政策“定心丸”,释放为民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信号。

对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保明说道:“为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已日益成为司法改革的新方向之一。从司法角度分析,民营经济已经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律师据理力争 企业沉冤终得雪

2017年2月,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生产厂区四楼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调查,认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并依法向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公司作出合计处罚40.8531万元的罚款决定。

收到近40余万巨额罚款通知后的企业老板一头雾水,感到非常冤屈,认为事故的发生是个人行为,不应由企业负担如此重大的责任。那么这起案件究竟属于个人行为引起的事故还是由于企业疏忽造成的损失?企业和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执一词。

为了调查清楚事实真相,经企业老板委托,李保明介入了该案。他先是对本案事故调查报告及行政处罚告知文书进行了认真研究,后结合案件事实,代理本案当事人向听证机关申请了听证。听证会上,李保明敏锐地发现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只有来自证人的十九份笔录,而吊诡的是在这十九份笔录中竟有十七分笔录都与坠落死亡案件无关,只有两份笔录的证人陈述是与该事故相关但几乎都只是猜测。

针对这一情况,李保明在听证会上据理力争,提出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11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听证会报告书》,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各证据之间关联性不强,故驳回拟对该公司二十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处十万八千五百三十一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本案当事人向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认,该局答复不予行政处罚。

近年来,针对民营企业的司法环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曾做出过明确指示。最高检要求对民营企业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最高法则要求,严禁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凡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

近日,司法部也出台了“护航”民企的“20条”意见,要求严防执法扰企,对于民企一般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该案的处理结果可以说是为这一司法改革新动向做出了完美的诠释。

为“护航”民营经济 各地司法机构都在发力

不只是深圳市,近两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各地司法机构都在积极为“护航”民营经济,营造公平的商业氛围而做出政策部署,助力民营企业迈上更高的台阶。

去年11月,云南省政府对外发布了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双十条”举措。其中,《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就是旨在通过全面改善民营经济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增强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

据悉,该措施从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司法保护、清偿政府欠款、严肃追究责任等十个方面明确了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为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今年8月,重庆市法院已构建起了“1+X”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据统计,重庆法院每年审理的80余万件案件中,民营企业涉诉案件占据了“半壁江山”。市高法院副院长黄明耀介绍在“1+X”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中,“1”就是2017年12月,重庆市高法院与市工商联共同制定的《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16条司法保护措施,“X”就是以“1”为中心,构建制度细化、机制落实、实践操作、工作保障的实战体系。

2018年以来,重庆市法院围绕“16条”的贯彻落实,健全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机制、与工商联推进商事案件诉调对接、建立三级法院与各级工商联点对点联系、规范工商联反映情况办理四项机制。目前,重庆法院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已呈现出“1+4”格局。

11月,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就如何持续深入加大执行力度、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维护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展开了深入地交流研讨。座谈会列出了一系列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具体举措;分别从提供便捷优质的立案到坚决打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攻坚战,从审判、执行到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调研,从加强法治宣传、引导民营经济主体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到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优化民营经济环境的信用保障,找准了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

对此,李保明指出,各地司法机构同时发力,加大了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可以说为我国的民营经济新发展提供了“保护伞”,服下了“定心丸”。

司法环境日益优越 民营经济迎来新发展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李保明分析指出,近两年来我国民营经济持续向好,稳中有变。一方面由于国内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了各种隐性壁垒,激发了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而另一方面,世界上保护主义、单边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让我国的一些民营企业受到了部分冲击,这就要求国内的司法环境要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做出适当调整,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而在这方面,近两年来我国各地方政府都有着不俗的表现。

他进一步分析说道,实际上司法环境的改善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民营经济即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发展历史阶段。日益优越的司法环境,无疑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智能化、信息化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在未来,如何利用好目前有利的国家司法环境,对接先进技术,创新性发展才是我国诸多民营企业需要思考的问题。

他坚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格局的不断延伸,民营经济即将迎来一个美好的“春天”。

责任编辑:郝娴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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