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9日发布通知,对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进行部署。通知要求,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通知明确,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
通知要求,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通知,每年3月31日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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