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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收养现实困境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2017-08-23 09:42 作者:孙思齐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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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近期某女童遭收养家庭一成员公开猥亵,此事受到多方关注。那么,对于收养,我国是怎样规定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什么样的收养是合法的?

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收养关系并不是随便就能建立的,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才是合法的。

合法的收养,要符合每项具体收养条件,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意在从法律上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例如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就是为了防止无配偶男性收养者对被收养对象进行性侵犯所做的预防。同时,民政等相关部门会定期对收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回访,确保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保障被收养人一直在有生活保障、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谁能获得收养资格?

我国收养法第6条明确规定收养人要符合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条件。但在第7条和第8条中规定了特殊情况: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要不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由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和无配偶男性收养人与被收养女性四十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

除了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在收养关系确立之前,民政部门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收养人进行走访,进行多达40项的收养评估,细致到夫妻关系、邻里关系等,从中选择最适合获得抚养权的收养人。

硬性条件加上评判标准,能够获得合法收养关系非常难。执行层面上,在有些地方,甚至有儿童福利部门借机收取“捐赠”,一些收养人因为“捐不起”而无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失去继续抚养的权利。

收养人难道只是“养”吗?

收养子女,并不是简简单单提供衣食住行的保障,让其吃饱喝足就足够了,而是要从物质层面和心理层面提供庇护,让被收养的孩子拥有作为一个人的全方位的感受,体会到人身和人格上的尊重。

从法律层面讲,收养关系的成立,不单单是收养人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同时会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父母成为养子女的监护人,需要尽到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养父母承担对养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从照顾他们生活起居,到培养他们成人,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给予保护。而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我国收养法是允许收养关系解除的,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则上,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同时,根据今年10月即将实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当地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可以介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注意的是,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否则,收养关系解除无效。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法定监护人的孩子应该返回监护人家中,由监护人抚养和看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暂无法查明父母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也就是孤儿、无监护人的儿童要等待再一次收养关系的建立。

收养前的评估重要,收养后的定期回访更为必要。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及掩饰行为,很多收养关系病态化问题无法被察觉。有关部门在走访时,应该更多地和被收养人沟通。同时,将未成年人性认知列入重点,深入了解其内心感受和心理健康状况,尽早发现问题,切实保障被收养的孩子过上健康、有保障的生活。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

延伸阅读

民间收养的现实困境

由于正式收养的条件苛刻、程序复杂,一些偏远地区仍然存在着非法收留弃婴、私下收养、抱养童养媳等民间行为。虽然这些为被收养的孩子提供了一个家,但这层关系并不是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有些不法分子会借收养儿童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甚至有父母借此出卖亲生子女,滋生民间收养乱象。此外,民间收养很可能会因缺乏权利保障和行为监督,出现道德沦陷和弱势方利益受损的情况。由于缺乏有关部门在收养方面的引导和监督,民间收养关系就只能凭借收养人的道德自觉和责任意识来维系,一旦收养人道德沦丧,极易出现侵犯被收养人利益的事件。

民间收养非法,同时存在现实困境。许多爱心人士和无子女的人会收养孤儿或亲属的孩子,由于收养条件不符等因素,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虽然事实收养已经成立,但是法律关系并没有建立。由于当初收养条件确实不够,很多无法补办收养手续。养父母没有合法化的权利支撑,不得不让出“抚养权”,这也是社会上诸多“养女告养父”的案件能够胜诉的原因。

河南兰考“爱心妈妈”袁厉害,26年间收养超过100名弃婴孤儿,虽然她一直受政府资助,但是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一场火灾带走了7名孩子,还有一名孩子重伤。由于收养非合法化,其他的孩子被送往福利院。除非是“被收养人”主动提出离开“收养”家庭,否则即使民间收养关系被中止,民间收养的事实仍会继续。不论从情感还是从归属感上讲,“收养”家庭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家,因为“养父母”在孩子“被送养”的那一刻给予了他们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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