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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股份”招人,入股后职工权益何以确保?

2017-08-29 10:02 作者:吴铎思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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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不持股,你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是家创业公司!”员工持股这把火,从国有企业、老牌民营企业烧到了当下火爆的创业企业。

对于创业公司而言,员工持股是一项吸引人才、激励成长的机制,将员工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挂钩,激发工作热情,让员工“把根留住、把心留住”的同时,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对企业、对员工,这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

然而,记者采访了解到,“入股”后,身兼劳动者和出资人双重身份的员工,如何维护切身利益,却有了不小的困惑。

创业企业热衷“股份”招人

“创业企业招聘,十家有九家都会承诺让中层以上员工持股。”作为互联网营销平台管理的人才,白涵近两年应聘了四五家互联网创业公司,均被允诺了给“股份”。

“劳动力供给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结构性的缺工和用工难早已成为常态。”国内知名股份制改革专家姚远生告诉记者,员工持股形成的激励机制,对企业管理、生产队伍的稳定都有很大帮助,尤其是对于需要人才助力企业快速发展的创业公司。

2011年2月,位于晋江陈埭镇的泳装生产企业奥金公司向全体300多名员工赠送股权。几年来,这家一度默默无闻的泳装公司,无论企业生产效益还是利润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

数据显示,中小企业板已然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最为活跃的板块。2012年至2016年,中小企业板推行股权激励的公司数量逐渐增多。截至今年5月20日,113家公司推出了两期或两期以上的股权激励方案;59家公司推出了两期或两期以上的员工持股计划。其中计算机、电气机械和软件等行业的中小企业板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比例均超过50%。

此前,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公司董事长陈忠实就拿出公司20%的股份,无偿送给850名核心员工。在陈忠实看来,企业留人,贵在留心。员工如果是股东,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主人翁意识、智慧、潜力才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出来,促进公司更快更好发展。

2016年,中小企业板实施完成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平均营业总收入、净利润分别为34.41亿元和2.65亿元,同比增长26.28%和43.48%,增长率高于板块平均水平,大量核心员工分享公司的业绩成长。

留住核心员工的“金手铐”

正是被承诺了“股份”,王才信从一家知名央企的财务经理跳槽去一家创业企业担任财务总监。“创业特别辛苦,虽然眼下每个月的收入也并没有增加多少,但是看好公司的前景和股份。”

年近40岁的王才信本不想再换工作,但是经过估算,一旦企业上市,就可以从年薪几十万元的财务人员晋升为身价几千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面对“股权”的诱惑,王才信离开了央企,告别“铁饭碗”。

近几年,在福建的民营企业中,包括九牧王、利郎等都推出了股权激励机制。其中,九牧王涉及的金额最高,达到3亿元。

但员工持股,并非全体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常常被市场解读为公司给予核心骨干员工的一把“金手铐”。

好彩头食品股份公司股权赠送方案中,获得赠送的对象共有850人,其中副经理级以上600人,一线员工100人,一线业务团队100人,主管级50人。受益的员工大概占员工数的五分之一。股权数量的分布大概是:三分一给高管,三分之一给中层,三分之一给基层员工。

为了防止有人吃“大锅饭”,坐等分享收益,好彩头还设置了一套回拨机制,为所有受益人设定了相应的考核体系和目标。

同样,九牧王推出的员工持股计划中,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出资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共有217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3人。

需完善的方案和正式的法律文件

我国一家著名的互联网创业企业员工通过工会持股比例高达98.82%,也因此,许多中高层管理人员纷纷成为千万、亿万富翁,资历不错的技术人员也通过“工资+分红”,收入很可观。随之而来的是,员工在与企业解约时,却被公司要求按股本回购股价。员工到底与企业是股东关系还是合同关系,成为职工权益纠纷的焦点。

因为熟悉电子商务的管理,2015年,白涵从京东离职后,被各大电子商务创业企业热抢,“有一家企业许诺我很高的股权,但是企业没多久倒闭了,等于我白干了。”“还有一家知名皮鞋电商,每个月扣一部分工资作为入股‘职工股本’,结果,离职时一算,等于每月少拿三分之一工资。”

如今,提起“股份”,白涵感觉就是一个远景权益的“画饼”,再也不相信这吃不到嘴里的“甜头”。

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邵敏杰律师指出,现在有许多公司的做法并非股权激励,相反,往往是打着“股金”的名义变相克扣员工的工资。他认为,员工持股计划需要通过非常复杂的方案设计,双方需要签订正式的法律文件。

他认为,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的是,不要被“公司上市”“职工内部股”等看似十分美好的说法所迷惑。如果公司真的是想实行股权激励,必定会有一套完善的方案,且会与职工签订正式的法律文件。如果没有,就应当心公司的行为是否为假借上市之名,实则克扣职工工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彭振华律师指出,实行员工持股是公司自主经营管理的一部分,目前并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但在实行员工持股前,应制定相应的员工持股方案,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本报记者 吴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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