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新华通讯社主办

半月谈

首 页 >> 资讯 >> 发现基层 >> 法治周末:遗腹子正名记 >> 阅读

法治周末:遗腹子正名记

2017-10-24 08:48 作者:王京仔 来源:法治周末 编辑:常磊
分享到:

一个周五的下午,在浙江省嘉兴市一栋商务楼五楼的办公室内,一位三十多岁的妇女局促地坐在椅子上,双手横抱着一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面容上显着一副委屈的神情。

这是俞秋燕印象中与葛梅的第一次见面,2013年8月23日,满腹苦楚的葛梅向她讲述着自己的遭遇,半年多前,其同居男友因交通事故不幸逝世之时,葛梅已怀有身孕,但孩子生下来后,男友的亲属都不认可其女儿,也不提供抚养支持。

无奈之下,葛梅只得作为女儿葛欣监护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分割其父亲去世后的赔偿款,而俞秋燕正是该案的援助律师。

爱情结晶成了遗腹子

2012年,葛梅人生中的幸福与不幸都集中在了一起。

这一年的10月,在和男友徐某同居生活两年多后,他们拥有了爱情结晶,共同期待着孩子的降生;然而,仅仅两个月之后,不幸降临,在12月13日晚,徐某在一路口等红灯时,被一迎面而来的车辆撞击在地并碾轧,次日抢救无效后死亡。

葛梅肚子里的孩子一下子成了“遗腹子”,而早在怀孕之前,她就已辞了工作,徐某去世之后,从外地孤身一人在嘉兴生活的她就失去了生活来源,只能靠“之前的一点微薄积蓄和小姐妹们的接济”。

为了孩子以后的生活,葛梅不是没想过找男友的父母,虽然从同居伊始,她就和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没有结婚登记,徐某的亲属们并不承认葛梅和她肚子里的孩子。

2013年1月14日,徐某的哥哥代理家属们与交通事故肇事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肇事方一次性补偿徐某家属80万元,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子女抚养费等所有费用,后于同日又补充约定肇事方另补偿30万元,作为徐某父母、子女的补偿费。

这一整个调解过程,葛梅都未被告知参与,此后,其要求为胎儿保留必要份额的要求也屡遭拒绝。

直至同年7月,女儿葛欣出生后,葛梅仍多次前往徐某父母家索取抚养费或赔偿款,都被拒之门外。

后在好心人的提醒之下,“走投无路”的葛梅只得来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一波三折的索赔路

当俞秋燕接到该案的指派之后,就意识到想要帮助受援人顺利拿到赔偿款“并不简单”。“遗腹子”的情况太少见,在法律上缺乏明确规定,如何确认法律关系、确定案由等都一波三折。

在以遗产纠纷为案由接受指派后,经过分析,俞秋燕首先确定将立案案由改为共同共有纠纷,起诉徐某的父母以及与前妻所生之女,请求分割徐某的赔偿款。

然而,立案又成了问题,俞秋燕遇到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在立案时如何证明葛欣与其父亲之间的父女关系。

尽管通过寻找葛梅与徐某同居所在的社区、出租房的房东以及小区的邻居,让他们出具证明,证明了葛梅在怀葛欣的这段期间,是与徐建林同居的事实,但父女关系确认的重点仍在于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

徐某去世后的第三天,葛梅就到处理事故的交警队反映了“遗腹子”的情况,交警队也保存了徐建林的血液样本,作为孩子出生后进行亲子鉴定的检材,不过,要调取相关样本只能通过法院。

但由于徐某的交通事故案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而该案又由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俞秋燕只能在两个法院之间来回奔走,请求调取相关信息,终于在2013年11月13日,在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实验室作了亲子鉴定,鉴定报告证实了葛欣与徐某间的亲子关系。

次年4月,经过协调,交通事故案与共同共有案由秀洲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争议点集中在胎儿是否有主体资格进行赔偿款分配。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法庭之上,俞秋燕以婚姻法、继承法等作为依据,力争应为胎儿保留赔偿款份额。

最终,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了判决,给予葛欣40万元赔偿款,在拿到判决书的一刻,葛梅双眼含泪地向俞秋燕表示了感谢。

这起法律援助案件,由于案件当事人“遗腹子”的特殊性,代理人从接受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法院作出判决,历时10个月。

处理整个案件的过程,可以说是一波三折,困难重重。最后经过法院、援助中心、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共同努力,问题一一解决,法院最终以判决的形式,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过程中,俞秋燕作为代理人,虽然代理的是一个法律援助的案件,但是倍感压力。

一方面,当事人焦急的心情,希望尽快得到处理;另一方面,由于该案件的特殊性,法院之间需要协调以及沟通。

所以,代理人在这中间,充当的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更需要有同情心、耐心以及理解心,尽其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没有明说,但葛梅通过这次案件对法律援助有了新的认识。”而在实践中,俞秋燕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寻求法律援助,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得益于法律援助。(记者 王京仔 因涉及隐私,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半月谈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半月谈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任何报刊、网站等媒体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需授权,点击 获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