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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国首提“男性育儿假”拟增至30天

2017-06-07 08:46 作者:王煜 来源:新京报 编辑:郑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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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文件,明确提出“男性育儿假”概念,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网络截图

全国妇联曾多次呼吁的“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有望在江苏首次落地。

6月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文件,明确提出“男性育儿假”概念。文件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加上此前曾以法律形式固定的男性十五天的护理假,也就是说,女方在生育后,男方可享受最低三十天的“产假”。

江苏省总工会和江苏省妇联回应新京报称,“共同育儿假”法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正式实施后,男性职工可向单位提出休假申请。而设置这一假期的目的,是为“倡导平等就业和夫妻共同承担家庭劳动”。

男性可享共同育儿假

6月5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江苏省实施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草案》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出发,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产等方面,对妇女权益的具体保障细则进行规定。其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第二十六条规定,“女方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和不少于十五天的共同育儿假”。

护理假,又称陪护假,指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江苏省妇联权益部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对于男性护理假,国家层面并无统一规定,而各地则在《计划生育条例》中,对之进行规定。“有些地方比较短,比如上海和深圳都是10天,一般来说,是15天。”相比于早已实施的男性护理假,“共同育儿假”则姗姗来迟。而按照《草案》规定,正式实施后,江苏“奶爸”可享受至少30天的“产假”。

法案仍在征求意见中

昨日下午,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草案》由江苏省妇联起草,目前仍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而通过公示后,《草案》即成为具备行政效力的地方法规。

江苏省妇联权益部上述工作人员介绍,推行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妇女就业平等,同时在社会层面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抚育责任,“养育幼儿,不再是女性的专属职责,通过这样的休假规定,实际上也将男性的抚养责任固定下来。”

共同育儿假怎么休?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部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方案实施后,共同育儿假和此前已经推行的男性护理假一样,都将受到法律保障。符合条件的男性职工,可向单位申请休假。“既可以分开休,也可以连在一起休三十天,这是个人自愿。”上述工作人员称,企业如果拒绝休假申请,职工可向当地工会进行投诉。

早在今年3月11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孟晓驷代表全国妇联的《完善两孩政策配套措施保障妇女生育与就业同时兼顾》发言建议,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而在江苏公开确认男性享有“共同育儿假”之前,这一假期仍是女性“特权”。

■ 背景

男性护理假全国无统一规定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孟晓驷公开表示,调查显示,全面二孩之后,许多妇女并非“不想生”,而是“不敢生”和“生不起”。

江苏省妇联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全社会的托幼机制尚不健全,尤其是针对新生儿的托管服务,几乎是空白。“这样的现状下,就不可避免地出现父母需要自己花时间,去照顾新生儿的情况。”

2015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但对于男性配偶是否享有产假,并未有明确规定。

与之相应的是,国务院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相比较明文规定的女性产假,目前全国对于男性产假、护理假并无统一规定。记者查询发现,全国各省份相关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男性护理假有不同的规定。江苏省妇联权益部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有些地方比较短,比如上海和深圳都是10天,一般来说,是15天。”

■ 声音

生育成本避免转嫁单位或家庭

“女性有明确的生育假,男性没有,这样的立法现状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新生儿的育儿责任,完全落到了女性头上。”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部一名工作人员称,这样的状况形成后,随之产生的社会现实就是,部分企业因为女性承担的育儿责任,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在招录中对女性产生歧视,进而使得生育对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家庭生活产生负面影响。“共同育儿假的实施,就是从立法层面鼓励男女共同承担育儿责任,也将这种职业上可能的风险进行分担。”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侵害女职工权益,致其未按标准休满产假者,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上述江苏省总工会人士称,未来对于男性共同育儿假,或将参考这一标准进行保障。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表示,从立法层面肯定男性享有“共同育儿假”,其初衷值得肯定。但不可忽视的是,这一政策实施后,企业将承担比以往增加一倍的“员工生育成本”。其表示,政府层面应有一定的保障和负担机制,避免将生育成本全部转嫁给单位或家庭。如果缺乏这一机制,则用人单位的歧视是转移,而不是消除。

■ 国外“共同育儿假”早有规定

德国

鼓励父亲休“育儿假”

自2007年开始,德国新生儿家庭可向德国政府申请领取每月最多1800欧元(约合人民币12700元)的“父母金”,最高可连续领取14个月。根据规定,对于双职工家庭来说,要想获得14个月的父母金,前提是父亲在孩子出生后的14个月里,必须休至少两个月的“育儿假”。这期间,母亲可以选择重回工作岗位。

法国

育儿假不一定是“全假”

根据法国《劳动法》规定,所有在孩子出生之前,已经工作1年以上的家长,都有权利休育儿假。育儿假不一定是全假,也可以是半天上班的半假方式。法国《劳动法》同时规定,请育儿假的家长,工作时间至少比原来缩短1/5。请假的时间不能超过1年,可以申请2次延长,直到孩子3岁为止。

北欧

父母双方共享假期

瑞典法律规定,产假一共480天,即16个月,其中有两个月必须由丈夫享有。挪威法律规定,父母双方总共可以休产假47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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