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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减刑假释新规让“花钱买刑”无所遁形

2016-11-16 08:57 作者:王梦遥、于子茹 来源:综合自新京报、新华网 编辑:郑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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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全文共42条,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其中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针对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等问题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

此外,《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有权有钱人”获刑后实际服刑时间偏短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关于减刑假释,此前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7月开始实施。为何该司法解释实施4年就进行大幅修改?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造成影响恶劣。

为此,需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相关报道显示,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因收受贿赂600余万元,2005年7月以受贿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马德受贿卖官案当时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2007年11月,马德被减为无期徒刑;2010年1月,法院再次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15年7月,马德再减刑1年。最终,马德执行的刑期为17年。

死缓减为无期后5年内不予减刑

对于《规定》的主要内容,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表示,新增了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以上是对《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进一步细化。

其中刑(九)规定,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九)实施以来,共有3名贪官被判终身监禁,包括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

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对上述三人宣判时,都明确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因职务犯罪获刑无期 减刑后刑期至少20年

发布会上,夏道虎表示,《规定》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以无期徒刑为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但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等罪犯来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在减刑幅度上也有所不同,同样是无期徒刑,普通罪犯根据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最多可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职务犯罪等罪犯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即使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一次减刑也不能超过1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被判死缓的罪犯减为无期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最多可减为22年以上2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被判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务犯罪不积极退赃 不认定“有悔罪表现”

根据《规定》,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罪犯的“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方面也做出了明确描述。记者对比发现,此次规定与最高法2012年施行的司法解释并无差异。但此次《规定》明确提出,罪犯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重大立功表现”中也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也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罪犯入狱后因专利、发明创造获得减刑已十分常见。据此前媒体调查,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网站上明确标明,为监狱服刑人员提供发明申请专利减刑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为服刑人员量身定制发明成果。

1 “确有悔改表现”包括哪些条件?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2 哪些可以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3 减刑起始时间及每次减刑限定

减刑起始时间

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 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

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时间限定

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半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

两次减刑间隔

刑期不满10年 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

刑期超过10年 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 死缓罪犯如何减刑?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 执行5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6个月,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2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

●死缓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

■ 背景

全国减刑假释案年均60万件

昨天最高法发布会上,新京报记者获悉,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

据夏道虎透露,假释制度在我国施行的情况并不太好,长期以来减刑占据了绝对优势,假释的适用相对较少,有的省份甚至一年中一例都没有。

 

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两项最基本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假释和减刑的区别在于,假释是对罪犯提前有条件的释放,罪犯回归社会,要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新华网 于子茹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在2012年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规定》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这意味着“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等现象即将得到进一步遏制。

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制度设立的初衷,原本是为了让生病的犯人,可以到条件更好的医院救治,在狱中表现良好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假释或减刑。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操作过程不透明,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的竟成为不少犯人逃脱刑罚的方式。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在最高法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有鉴于此,近年来各级司法部门做出了一系列应对举措:中央政法委就曾出台指导意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最高检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此外,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还在全国范围内加大监督纠正违法减刑、释放、暂予监外执行力度。

需要承认的是,刑罚中的问题,既有权力运行中缺乏监督的原因,也有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以保外就医为例,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保外就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而要想从医院弄到一纸证明,对那些有权或有钱的服刑者而言并非难事。而在减刑上,对部分减刑条件、减刑次数并不明确,也是造成“奇葩”刑期出现的原因。

这些恰好也是本次《规定》针对的具体内容。《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新增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等问题,《规定》也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的发挥刑罚的功能。

不难发现,《规定》明确了减刑假释的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将司法的宽容性量化、具体化,用制度夯实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如此一来,那些以往“合法”的避罪行为,必将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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