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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莫“任性”

2015-08-06 15:54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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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驾驶员在临时停放车辆时往往随心所欲。岂料,耍的是“任性”,踩的是“红线”,直到招来赔偿,才后悔莫及。

自家门口停车,惹来20万赔偿

【案例】 黄女士家门前是一条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且地处陡坡。2015年1月9日傍晚,下班回家的黄女士为方便吃完饭后前往超市购物,将车停在了自家门口。岂料,仅过了10分钟,骑自行车经过的刘先生为了闪避黄女士的车而急往左拐,并因下陡坡速度快、雨天路滑,导致冲出道路,连人带车撞到路边围墙上,当场死亡。令黄女士没想到的是,交警部门认定其应当与刘先生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法院判令其必须承担20余万元损失。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即黄女士虽然将车停在自家门口的路上,但因该路不足4米且属于陡坡地段,决定了其行为与之相违。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黄女士确应分担损失。

非机动车道停车,牵连10万赔偿

【案例】 2015年2月13日上午,邱女士驾车搭载闺蜜小颖前往超市购物时,为尽量减少小颖行走的路程,邱女士没有将车开至规定的停车地点,而是随意将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上。而小颖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祝某,造成祝某重伤、车辆损坏。邱女士没有想到,事故明明是由于小颖违规开门所引起,交通管理部门却认定,小颖负主要责任,自己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自己承担40%的损失,计10万余元。

【点评】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四)项分别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邱女士在非机动车道停车、小颖从左侧开启车门下车且妨碍他人通行,均属非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邱女士与小颖均难辞其咎。

路边任意停车,招致15万赔偿

【案例】 郭先生是一名货车司机。2015年3月7日晚,郭先生将货物运抵客户家附近后,为方便客户卸车,将车停在了公路左侧,且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就径自前往客户家喝茶。谁知,货物还没有卸到一半,骑摩托车经过的赵某,因为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情况,导致撞到货车尾部,造成重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未保持安全车速,负次要责任;郭先生违规停车,负主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郭先生赔偿15万余元损失。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则规定得更加具体和明确: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郭先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却仍将货车停在公路左边而非右边,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甚至还离车喝茶,无疑与之相违。即尽管赵某有过错,郭先生也难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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