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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强行收回承包地有法律依据吗

2015-07-10 15:20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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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是重庆市郊区某乡司法所工作者,在处理村民土地纠纷时,遇到了这样一件事:村民刘某与妻子为投奔在深圳工作的女儿,于2004年11月举家迁往深圳,户口一并迁出,承包地交由妹妹一家耕种。2013年刘某所在的村委会将刘某承包地强行收回。刘某不服,找到我们乡司法所,我们所内人员研究解决方案时,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应该收回承包地。该办法是2007年7月1日施行,那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刘某就可以不退土地。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在该办法实施之前可以不退地,但2007年7月1日该办法实施之后,也应该退。对此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重庆  梁玉林

主持人答复如下:

    自刘某举家搬迁、转为非农户口之日起应退回承包地,若其不同意退回,村委会有权强行收回其承包地。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虽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但在此之前的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实施。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退一步说,假如刘某早于2003年3月1日前举家搬迁(并转为非农户口),且当时的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形没有收回的规定,依据法不禁止即为允许,刘某可以不交回承包地。但在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应依法交回。因为刘某在转为非农户口后,其承包农村土地的合同仍处于持续状态之中,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该法施行后的民事行为与事实(包括之前的行为或事实延续至该法实施之后)均受本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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