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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扔”致环境污染,须承担法律责任

2015-06-17 12:48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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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往往对环境污染深恶痛绝,但对举手之劳就可避免的环境污染却又不上心,更不知道如果乱扔、乱放污染物,还必须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规处置生活垃圾,被行政处罚。

案例

何某是一家保洁公司的职工,日常工作是驾车将收集后的生活垃圾运输到填埋场填埋。2015年1月初,何某在运输垃圾前往填埋场途中发现有人将垃圾倾倒在河里。何某为节省时间,也将整车垃圾倒入河中。没想到监控录像记载了全过程,何某的“半途而废”行为,换来了城管部门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清理并罚款200元。

点评

何某理当受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分别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第七十四条则进一步指出,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排放污染物质,被判民事赔偿。

案例

因为养鸡棚的鸡常常莫名其妙地死亡,2015年2月,赵某自行配制了一些剧毒农药喷洒,准备在清洗并让气味完全挥发后再恢复养鸡。剩余的农药和塑料桶等,则顺手扔进了附近的一条水沟。岂料,污水流入位于下游的兰某鱼塘后,造成400余公斤的鱼类死亡。面对兰某的赔偿要求,赵某振振有词:“我根本没有料到会毒死鱼!”法院判决支持了兰某的诉讼请求,即赵某赔偿全部损失。

点评

赵某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损害的事实、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正好与之吻合:赵某污染了上游水源;兰某因为鱼的大量死亡而遭受损失;鱼的死亡是由于赵某制造的污水所造成。(江西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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