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新华通讯社主办

半月谈

首 页 >> 政策 >> 政策咨询 >> 辞退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应否经济补 >> 阅读

辞退双重劳动关系职工应否经济补偿

2015-04-03 10:43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hanhaochen
分享到:

 

主持人:

        何某单位效益不好被迫停产,何某被告之自谋职业,厂里每月按最低标准发给生活费,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其后,何某在一化工厂找到工作,但干了一段时间,化工厂效益下滑,裁掉了何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分歧。化工厂认为,何某原单位还给何某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养老保险,与何某存在劳动关系,化工厂不应再给经济补偿。请问,辞退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还应否予以经济补偿?

读者 汪桂玲

主持人答复如下:

        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除非全日制用工之外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不准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因此在何某没有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形下,他与化工厂建立的只能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因其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尽管他的劳动关系解除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也就没有辞退补偿一说。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半月谈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半月谈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任何报刊、网站等媒体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需授权,点击 获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