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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自购商品房质量问题侵权吗

2015-04-29 10:43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hanhao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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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今年3月,我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在对该房进行装潢时,我发现屋顶有多处裂缝,我要求开发商换房,但开发商只同意用树脂涂抹的方法来修复裂缝。为了让开发商换房,我将房屋楼顶的裂缝拍照并放大,放置在开发商售楼部门前,并挂上了写有“请来看看某房地产公司卖给我的劣质房、豆腐渣工程房”的横幅。对此,该房地产公司认为我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称要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请问,揭露自购商品房质量问题构成侵权吗?

读者 刘小兰

主持人答复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分为侮辱和诽谤两种。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诽谤则是指传播虚假或虚构的事实对他人进行不公正的评论。评判一个行为是否具有侮辱、诽膀属性则主要看被传播的事实是否真实、评论是否正当、是否符合道德及公众情感所认可的标准。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宣传所用的裂缝照片系你所购房屋的真实照片,其宣传、展示的是你自己所购房屋客观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非捏造的事实。你在横幅上所写的劣质房、豆腐渣工程房也是仅仅指你花60万元购买的那套特定的房屋,并未泛指某开发商销售的其他商品房。此外,你的目的是寻求社会支持、实现舆论监督,其动机是合法的,并非出于恶意或极端不负责任而作出的虚假宣传和评论,很明显不具有侮辱和诽谤属性,因此,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权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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