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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游览受伤公园能否拒赔

2014-09-07 08:36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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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所在城市的某森林公园近日打出一则旅游广告:暑假期间,学生可以与近亲属进园游玩,学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免费,近亲属五折优惠。我们决定让读高二的儿子(刚满18岁)陪祖父母一起去玩。到了中午时分,他们在公园深处发现一个洞口,孩子好奇钻了进去,不料脑袋撞到了一块石头上,血流不止。祖父母给“120”和公园管理部门打了电话。50分钟后,孩子被送到了医院,花去医疗费4800余元。我找公园要求赔偿,公园方面竟称:“孩子是免费旅游,受伤是自身过错导致,公园没有责任赔偿。”请问,免费游公园时受伤,公园就没有赔偿责任了吗?

读者 孙向午

主持人答复如下: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森林公园没有尽到自己对游客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给游客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森林公园是旅游景点,属于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游客(无论是买票的游客还是经公园同意没有买票的游客,以及其他有正当原因进入公园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一般来说,公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园保障园内的树木、道路等自然及人工修建的设施不能有危害人身安全因素的义务,如道路适合游客行走,游客不会因此跌倒;发现枯树要及时清理,以免其落下砸伤游客;在存在一定危险且暂时又难以改变的地方,如危险的洞穴,路旁的悬崖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等等。如游客在公园内受伤,公园管理者应及时组织救助。在本案中,公园方面没有在游客不宜进入的洞口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你儿子的受伤与公园没有尽到警示义务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但是也要看到,你儿子已属于成年人,他本人因为好奇钻进山洞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应承担损害的部分责任。就此,你们可以和公园方面就医疗费、护理费等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受损情况和双方的责任大小来判定公园方面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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