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新华通讯社主办

半月谈

首 页 >> 政策 >> 政策咨询 >> 未成年人受教唆侵权,谁来担责? >> 阅读

未成年人受教唆侵权,谁来担责?

2014-10-02 08:37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分享到:

 

主持人:

    不久前,8岁的孔某与两位同龄小朋友一起玩耍时,男青年项某指着霍某家房顶上的卫星电视接收器说:“你们谁能够用石块砸中,我给5元钱。”孔某与小伙伴争先恐后地向霍某屋顶扔石头,结果,孔某所扔的石头砸中电视接收器,致使其损坏。霍某了解真相后,要求孔某的父母给予赔偿,而孔某的父母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唆使者项某进行赔偿。请问,未成年人受教唆侵权,教唆者还是未成年人父母承担责任?

读者 陆媛

主持人答复如下:

    项某通过利诱、刺激的方法使孔某等儿童接受用石头扔霍某家卫星电视接收器的教唆意图,实施民事侵权行为,这是违法的。从主观方面看,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促使被教唆人孔某等实施侵权行为,产生损害他人物件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其具有教唆的故意。从教唆对象方面看,孔某等儿童只有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辨别能力,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案应当由项某承担民事责任,负责对霍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霍某能够举证证明孔某的父母对孔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则孔某的父母也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这里的“相应的责任”属于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是根据监护人的过错程度而与教唆帮助者分担的责任。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半月谈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半月谈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任何报刊、网站等媒体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需授权,点击 获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