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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移居澳门逃避欠薪劳动者怎样维权

2014-09-03 16:36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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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67岁的赵某是一名个体经营户,我们是其所雇员工。由于赵某拖欠我们20万元工资,我们曾于3个月前提起了诉讼。法院判令赵某支付后,鉴于其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近日,我们获悉赵某打算以其33岁的儿子在澳门定居结婚,且自己在内地无子女为由,申请移居澳门,借此逃避还款责任。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 李晓红等

主持人答复如下:

    根据《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因赵某年已67岁,在内地又无子女,与上述第(三)项吻合,表明其有权申请到澳门定居。

    但这并不意味着赵某可以一走了之,因为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民事诉讼法第255条也指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因赵某具有“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事实,你们有权申请法院向有关部门发送限制其出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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