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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养老纠纷如何处理

2014-09-28 07:35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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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护理工作未到位,养老院部分担责。王老伯入住养老院时,协议约定护理级别为全护。一天凌晨,王老伯单独上厕所时摔倒,致右股骨骨折,后在保守治疗中病情恶化不幸去世。事后,养老院作为被告,被法院判决赔偿死者家属各类损失3.8万元。

点评:养老院的主要职责是为入院的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中,王老伯入院后接受全护级别服务,但老人在独自上厕所时摔倒,在没有证据表明老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认定养老院未尽到相应的护理责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安全保障有瑕疵,赔偿义务不能免。张老先生在养老院内洗澡时,因为澡堂地滑摔倒身体大面积烫伤,院方没有及时发现和抢救,虽然后来送医,但张老先生终告不治。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其家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养老院赔偿张老先生家属8万余元。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养老院没有尽到对入住人员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约定无效。何女士突然接到养老院的电话,称其父亲在养老院内自杀身亡,当护理人员发现他时,已经去世多时。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何女士将养老院告上法庭。庭审中,养老院辩称,老人自杀属于意外事件,在双方的服务合同中早已明确约定不对该类事件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9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以格式条款方式免除自身责任的服务合同纠纷。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发生意外概不负责”的格式条款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不能成为养老院的免责事由。(张兆利 张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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