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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借朋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赔偿

2014-09-24 06:49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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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0日,家住海南省澄迈县的陈某为其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月23日上午,行驶在高速路上的丰田轿车与另外两辆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但直到交警离开也未见丰田轿车驾驶员出现。第二天,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因丰田轿车驾驶员离开现场,致使该案无法查清。丰田轿车驾驶员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一名自称刘某的报案人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称是丰田轿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昏迷被同车朋友直接送往医院治疗。而轿车所有人陈某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表示她将轿车借给朋友刘某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8万余元,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陈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8万元保险金。今年7月30日,澄迈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陈某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外的保险金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据此,车辆实际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留在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并接受交警对事故的调查。而驾驶人身份不明会直接导致与保险事故有关的事项无法查明,如是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而这些无法查明的事实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主张对本次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以外的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李轩甫 谈星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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