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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但所生子女一方应付抚养费

2014-09-03 07:09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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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赵某(男)与李某(女)在湖南打工期间相识,经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后不久俩人就在外租了房子过起了同居生活。2012年双方生育一女,取名赵乐。2014年3月,赵某和另一打工妹相好,便和李某提出分手,并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女孩赵乐归李某抚养。李某看男方早已变心,已在外和另一女方同居,对她和小孩不管不问,没有和好的希望,便同意和男方解除同居关系,自己抚养小孩,但要求男方每月给小孩抚养费1000元。

法院依据婚姻法第25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作出判决:解除赵某与李某的同居关系。但因双方所生之女赵乐还未满2周岁,孩子应随李某共同生活,赵某应每月给付赵乐抚养费400元,至赵乐18周岁止。女方要求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在同居期间双方各自受赠和继承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说法

本案中,赵某与李某未经结婚登记非法同居,且在同居期间又生育一女孩,中途男方变心,提出如女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自己又不想抚养,推给了女方,目前外出打工期间发生这种关系的较为普遍。特别是同居期间有了孩子后双方的一方再提出分手,会对孩子的成长和生活带来很大打击,孩子成了私生子,在长大和成年走上社会后都会受到别人的另眼相看和歧视,会给他们身心带来极大的痛苦。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的为共有。在同居关系解除后,根据一般共有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应当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并考虑财务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同居所生育的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同居所生的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要综合考虑抚养人的经济情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并由法院酌情确定。本案中,因男方也在较贫穷的农村生活,外出打工收入很不稳定,如果一旦不打工回到农村便没有每月的实际收入,法院结合男方各种实际判决每月付孩子抚养费400元,但如果孩子上学后费用不够,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追索另加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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