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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试用期中止”,可否被要求延长?

2014-09-20 07:20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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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入职某酒业集团公司时,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进行到第3个月时,我双休日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2日游登山活动,不慎右腿摔伤骨折。我请病假休息3个月后上班时,公司提出,因我自身原因导致试用期中止,中止期间,公司无法对我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考察,因此,应需延长试用期。而我认为,意外摔伤并非自己的责任,且自己经过了3个月试用期。请问,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张颖

主持人答复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双方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但对试用期期间因病休假等特别情形,是否应延长试用期,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相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双方应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尽管导致试用期中止是一种意外,并非是你的过错,但毕竟属于你自身原因导致其“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你负有承担继续履行试用期合同的义务。而且,对于本案之特别情况,在有的地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直接中止试用期。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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