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宣传部委托新华通讯社主办

半月谈

首 页 >> 政策 >> 政策咨询 >> 晋升职务后,能以试用期不胜任解 >> 阅读

晋升职务后,以试用期不胜任解除合同有效吗?

2014-09-18 21:02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分享到:

 

主持人:

    我是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推销员,工作勤奋敬业,业绩一直领先于其他推销员。2013年10月,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我说,公司要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并决定任命我为销售部经理。但按照公司用人制度规定,新上任人员须接受6个月试用期。我与公司续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部经理的职务试用期为6个月。没想到的是,我虽干活是把好手,可领导组织能力较差,不仅营销宣传工作中出现失误,部门团队合作也出现矛盾纠纷。2014年2月下旬,公司以我在试用期内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肖伟

主持人答复如下:

    该公司依据内部制度规,以你在“用人试用期”不胜任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在任命职务或安置领导岗位时所规定的“试用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试用期,是性质截然不同的。前者属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范畴,其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员工职务,后者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受到法律法规约束的“试用期”,其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续订劳动合同是不允许再次得约定试用期的。因此,无论你的工作岗位发生怎样的变化,续订劳动合同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公司虽有权因员工工作岗位变化再次约定“试用期”,但该“试用期”只能约束你是否胜任经理职务,若不胜任,公司可对你经理职务予以解聘,但却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杨学友)



版权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半月谈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半月谈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任何报刊、网站等媒体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需授权,点击 获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