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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卡恶意透支不宜按犯罪处理

2014-08-10 22:46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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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系表兄弟关系。某天张某因急需用钱找到王某借信用卡,第二日王某接到公司通知去外省出差四个月,回来后发现信箱里信用卡发卡银行寄送的两张催收通知单,得知张某使用其信用卡透支6万元。有观点认为,张某借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笔者认为,对张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双方之间构成民事债务关系。

从主观方面看,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但在刑法意义上的冒用必须是违背持卡人意愿进行冒用,否则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结合本案,王某是自愿将信用卡借给张某使用的,此种情形下王某就不存在被侵害的问题。如果张某捡到王某的信用卡并使用,最终信用卡透支后的欠款需要王某来支付,张某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从主体上看,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张某借卡恶意透支行为亦不宜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因为该条规定的“持卡人”应当仅指合法持卡人,并不包括实际使用人,何况该条设定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要件,而发卡银行只能向合法持卡人王某催收,不可能向非持卡人张某催收。因此,借卡人张某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笔者认为,对借卡人恶意透支行为无论是评价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还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都存在障碍。借卡透支系一般民事纠纷。卡主既然自愿将信用卡交付借卡人使用,也就不存在骗取信用卡的情形。至于行为人借卡恶意透支后拒不归还的,银行也完全可以向卡主催收,卡主则需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还款义务。王某作为卡主在经发卡银行催收还款后,可向张某追索其所透支款项。因此,张某借卡恶意透支行为构成民事债务,不宜按犯罪处理。(黄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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