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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跳舞突发心梗死亡,舞厅应否担责?

2014-08-07 21:30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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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父亲肖某今年61岁,他退休后受几位老友们的影响,闲来无事喜欢到舞厅跳健身舞,最近的一天上午11时许,我父亲到一家舞厅跳健身舞,几曲过后,毫无征兆地倒地晕倒。经他人报警,警方赶到现场时,我父亲已经停止呼吸。事后,经向与父亲一起跳舞的人了解,该舞厅生意十分火暴,不算大的舞厅内,每日上午前来跳舞的中老年人都有二三百人,人员拥挤不堪,而且,舞厅所播放的舞曲声音特别大,噪音斥耳;夏日炎热之时,舞厅通风差,温度高而闷热。对此,我认为,我父亲虽然患有冠心病,但舞厅环境差、安全保障不到位,也是导致我父亲旧病复发死亡的一个原因,因此,舞厅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可当我们要求该舞厅赔偿时,他们却认为舞厅是集中娱乐场所,人多是正常的,我父亲旧病复发身亡责任在自己,舞厅无任何过错。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

读者:肖颖

主持从答复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也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若该舞厅存在人员过多、拥挤不堪,噪音斥耳,通风差、温度高而闷热等问题,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标准,那么,属于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若该瑕疵与你父亲死亡在诱因上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这种诱因上的责任通常是次要责任,约在10-30%之间。而你父亲明知自己患有冠心病,且夏日里舞厅温度高、通风差、噪音大,不利于冠心病在此活动,而依然来舞厅跳舞,应对自己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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