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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不履行附加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2014-08-04 15:38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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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在某超市任销售经理期间,由于工作业绩突出,公司奖励我一辆摩托车。因侄儿待业,我将摩托车赠送给他,但附条件要求他每天接送我儿子上下学。半年后,他开始以种种借口不愿接送,我便要求返还摩托车。他却说:“你已经将摩托车赠送给我了,无权要回”。请问,受赠人不履行附加义务,赠与人能否索回赠与物?                        

读者 曾庆军

主持人答复如下:

    该案涉及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以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民事权利。撤销权属形成权,撤销权人一旦成功行使撤销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回复到民事法律关系尚未发生时的状态。另据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按事先的约定,你将摩托车赠给侄儿,但同时附加其接送你儿子上学的义务,你侄儿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你当然可以撤销赠与。该法第194条还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据此,你有权行使撤销权要求侄儿返还摩托车,如其不同意,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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