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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就业有哪些特殊保障

2014-08-31 08:15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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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搞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此,法律在保障退伍义务兵就业方面做了特殊保障。

大力扶助自主就业

小张即将退役,退役后他面临或者由国家安排工作、或者自主就业等选择,那么,国家有哪些扶助举措呢?

2011年10月第三次修正通过的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8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就退伍义务兵“自主就业”,我国兵役法第60条、第64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9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功臣、残疾义务兵退伍,以及烈士子女,政府安置就业

小武的父亲是某边防武警部队警官,在一次缉毒行动中牺牲。有关部门追认为烈士,追记二等功。此后小武接过父亲手中的枪,也当了一名边防警察。如今服役期满即将退伍。就小武的情况,法律也有特殊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可选择复职

兵役法第55条第2款、《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5条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退伍兵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待遇

石某入伍后不久,在一次抗洪救灾中负伤,被认定为因公致残。伤残等级定为8级,有关部门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给了残疾抚恤金。后退伍回到原企业,不久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单位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

根据2011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1条规定,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第26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第34条规定,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2011年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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