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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支付双倍工资?

2014-08-19 16:35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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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于3年前应聘到某铁合金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并于今年2月1日到期。因该公司已决定于今年5月份终止经营,所以未与到期的几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如果到5月份公司终止经营,并与他们解除合同,我能否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补偿?

读者:刘雪

主持从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因为该条法律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见,该条法律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所以你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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