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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免费送考生发生事故谁担责

2014-08-18 00:38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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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每年高考期间,我都响应政府号召,为考生提供免费接送服务。今年6月8日,我在送某学校考生王某回家拿准考证的途中,将一名闯红灯的行人撞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行人李某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我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李某已在医院花费医疗费5万多元,后续仍需大量医疗费用。为此,李某将我和考生王某告上了法庭。请问,我和考生王某谁应赔偿李某的损失?

读者 焦小松

主持人答复如下:

李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由考生王某承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该规定,对于李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此外,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由考生王某按照你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承担,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或在帮工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帮工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出于好意免费接送高考生王某回家拿准考证,双方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考生王某作为帮工活动中的受益人,其并没有拒绝你的帮助,故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你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仅仅负次要责任,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无需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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