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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人点击虚假链接 偷转钱款难逃法网

2014-08-11 16:15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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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获悉某公司银行网银账户内有50余万元存款。其后他以尚未看到支付成功的记录为由,通过网络发送给该公司一个交易金额标注为1元,而实际植入了支付50万元的计算机程序虚假链接,谎称公司点击该1元支付链接后,即可查看到支付成功的记录。该公司在肖某的诱导下点击该虚假链接后,银行网银账户中的50万元即被肖某通过预设的程序支付到自己的网络账户中。接着,肖某使用该款购买大量游戏点卡,并在网店上全部出售套现。那么,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窃取财物,应当构成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肖某的行为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吻合。

其一,肖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肖某实施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他人的50万元存款,而由于其并没有占有该款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因而其行为属于非法。

其二,肖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盗窃并非只发生在现

实生活中,网络世界同样存在。网络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秘密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网络盗窃与现实生活中的盗窃一样,必须以是否属于“秘密窃取”为要件。而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本案中,肖某得知某公司的银行网银账户内有50余万元存款后,以尚未看到支付成功记录为由,给该公司发送虚假链接,故意通过创造条件或作掩护的方式,诱使该公司点击支付链接,致使其网银账户内50万元被非法转走,而该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也就是说,肖某为获取该款,所采用且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不让被害公司发觉的方法,属于秘密窃取。

其三,本案数额属于“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肖某的盗窃金额高达50万元,属于“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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