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五一”期间,张某带女儿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名山一日游。登山观景时突遭雷雨。张拉女儿在一树下躲避,不幸遭遇雷击。女儿当即被击倒受重伤。事后方知躲雨之地为雷区,旁边石壁上刻有“雷区”的大字警示。张氏母女认为导游未提示有过错,要求旅游公司担责,可旅游公司以雷电是“不可抗力”为由拒赔。请问,遭雷击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旅游公司应否担责?
读者 王宝芹
主持人答复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你所述遭雷击的发生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导游作为专业人员,应知该区域是雷区,且应该知道打雷时不能在树下躲避,因此,此事故不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活动组织者,其有及时提醒张氏母女走出雷区,避免遭受雷击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正是由于导游疏忽了该安全保障义务,未及时提醒张氏母女,导致张的女儿身受重伤,故旅游公司应当对该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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