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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相互赡养离婚时,弱者可要求给予资助

2014-07-09 15:41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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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是来自乡下的79岁高龄老人。21年前经人介绍与汪老伯(退休干部)再婚。因我们二位高龄老人都不同程度地患有老年病,生活自理能力越发减弱。今年春节过后,经他儿女建议,我们同意离婚,各自回到自己儿女身边颐养天年。因我系农村妇女,除高龄老人每月不到200元的补贴外,几乎没有收入。得知此事后,我的女儿坚决反对我离婚。她认为我这么多年来像保姆一样照顾汪老伯生活,现在人老了、不中用了,却要被汪家“扫地出门”,太不公平了。如果我离婚,她表示无能力赡养我。为此,我提出若离婚今后生活困难,请求汪老伯给予适当的帮助。可汪老伯的儿女们认为:父亲的退休工资基本每月花销得差不多,根本无力支助对方。双方子女协商不成,我打算起诉至法院,不知法律能否支持我?

读者:张兰

主持人答复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本案中汪老伯虽然也不算富裕,但作为退休干部每月均有可观的退休工资收入,而你几乎没有收入,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汪老伯应适当给予经济上的帮助。(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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