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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拒不尽孝,老人可申请执行讨公道

2014-07-08 16:24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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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闫大娘与老伴生有两个儿子与两个女儿。1999年老伴去世后,年已古稀的闫大娘体弱、加之腿脚不便,自理生活越发困难。2000年秋,闫大娘将自己的房屋、承包田等财产分给四个子女, 并签订家庭赡养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闫大娘按协议与小女儿一起生活。可因财产分配不均,两个儿子及大女儿由此对闫大娘产生意见。事后三个有意见的子女都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2013年2月。无奈的闫大娘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经法院主持调解,两个儿子同意每月给付母亲赡养费300元,大女儿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自2013年4月起开始支付。可在调解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小儿子周某以为调解书不同于判决书,就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分文未给付母亲。2014年3月5日,闫大娘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办案法官,几次找周某协调,周某虽态度好却就是以各种理由不予给付老人赡养费。对此,闫大娘该怎么办?

读者:李文

主持人答复如下:

    闫大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周某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可见,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形成的正式调解书与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一样,具有法律执行效力。一方在调解书签字同意后拒不执行其内容时,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一年3000多元的赡养费并不算多,而对于未必无能力、且拒绝执行生效调解书义务的周某,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拘留等必要的强制措施,为申请人主持公平正义,树立人民法院应有的法律威严。(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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