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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咬后未及时注射疫苗而亡,自负其果?

2014-07-18 09:0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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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5日晚上9点,王某到本村的刘某家串门,不小心被刘某家的狗咬伤。经协商,王某、刘某签订了一纸协议,刘某答应赔偿王某治疗和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500元,由王某自行到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

后因王某未及时注射狂犬疫苗,患狂犬病不治身亡。办理完丧事后,王某的儿子找到刘某要求赔偿其父亲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但刘某认为王某系因未按约注射狂犬疫苗,才导致其患狂犬病死亡,刘某应自负其责。

王某的儿子索赔无果起诉到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承担10%的侵权责任,赔偿2万余元。

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刘某家的狗咬伤了王某,按上述规定,刘某毫无疑问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刘某赔偿王某500元钱后,因王某自身原因未按约注射狂犬疫苗,导致其患狂犬病死亡,责任如何认定就大有讲究。

本案存在两个损害事实:一是王某被刘某家的狗咬伤,二是王某患狂犬病死亡。这两个损害事实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即王某被刘某家狗咬伤是王某患狂犬病死亡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按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侵权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既包括对损害的发生,也包括对损害的扩大。很显然,本案中王某患狂犬病死亡是王某被刘某家狗咬伤损害的扩大。在王某被刘某家狗咬伤的损害发生过程中,王某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但在王某患狂犬病死亡这个损害扩大过程中,却存在重大过失即未按约注射狂犬疫苗。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明确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王某在损害扩大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减轻赔偿义务人刘某的责任。(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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