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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交强险撞人,车主如何担责

2014-07-20 08:17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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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13年10月9日,文某买了一部新车后,回家取钱去办理交强险途中,遇毕某突然横穿公路,导致文某因避让不及而将其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毕某共花去医疗费用9000余元,连同落下9级伤残的损失共计6.9万元。毕某要求文某赔偿其全部损失,但文某认为,该起事故中毕某负主要责任,自己应当只赔偿部分损失。请问,受害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车主未办交强险如何赔偿?

读者 吴梅

主持人答复如下:

    首先,新车必须在办理交强险后方可上路行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也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文某不得以自己所开的是新车甚或正准备去办理交强险而例外。因此该起事故中文某也有责任。

    其次,文某须对未履行办理交强险这一法定义务而担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正因为文某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毕某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对应赔偿,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文某必须就自己未履行投保交强险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文某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担责。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鉴于本案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均在限额之内,自然也就必须全部由文某承担。只有在超过限额部分或不在限额之列的损失,才能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因此,尽管交警部门所作责任划分中,文某只负次要责任,但其仍应赔偿毕某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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