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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不能想裁就裁

2014-07-20 08:17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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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所在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近日,公司张贴告示称,为改变公司困局,决定裁减23名员工,我也在其列。我与公司签订过5年劳动合同,家中只有我一人就业,且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生活相比其他被留用人员困难。请问,我能否拒绝接受公司裁员的决定?

读者 杨晓娴

主持人答复如下:

    你有权拒绝接受公司对你的裁员决定。

    一方面,公司的裁员行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自行贴出裁员公告的行为违法。

    另一方面,公司不应将你作为裁减对象。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长达5年,且家中只有你一人就业,加之还有子女需要抚养,属于应当优先留用人员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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