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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后,讨要承包地法律支持吗?

2014-07-14 17:05 来源:半月谈网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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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于2007年与肖某登记结婚,婚后我的户口迁至肖某所在的小河屯村。2009年春,小河屯村调整承包地时,为我分了约2亩承包田。其承包期限为30年(到2039年)。2011年秋,因感情不合与我肖某离婚。之后,我将户口从小河屯村迁出又落到我父母亲所在的大齐庄村。为摆脱婚姻伤害苦恼,我离开家乡去了外地打工。此后,我的2亩承包田一直由肖某耕种。最近,我回到家乡务农,找到肖某要求他返还属于我的2亩承包田。可肖某认为,我离婚后已不再是小河屯村民,没权主张承包田,更何况这事已过去3年多了,早已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可我认为,自己虽户口迁出小河屯村,但落户地(大齐庄村)未再分给我承包田。我这种情况,还能讨回承包地吗?

读者:李芳芳

主持人答复如下:

    你前夫肖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可见,对于小河屯村分给你的承包田,不仅村里不能随意收回,其他任何人也无权侵占。

    关于你离婚、离开小河屯村后,该承包田一直由肖某耕种,而你明知肖某擅自耕种,其承包田权益遭受侵害后的几年里未及时主张权利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是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你请求返还的是(一种不动产物权)承包地,物权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可随时主张权益。因此,你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肖某协商,若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村里分给你的、被肖耕种的2亩承包田归你所有),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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