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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关系变更已付抚养费应否退还

2014-06-09 14:12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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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张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某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价,一次性交付了孩子18岁前的15年抚养费。离婚后的第3年,李某申请法院判决变更了抚养关系。但张某此后不但不支付抚养费,还以李某曾交付给他的12年的抚养费“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退还。请问,李某要求张某退还已支付的抚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读者 张艳

主持人答复如下: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变更抚养关系后,张不退还其到手的李交付的剩余12年抚养费,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李请求抚养费的时效,应以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计算。即以李签收该判决书的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点,而不以李某交付抚养费的时间为起点。现离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生效判决时间不足两年,李的主张没有过诉讼时效。李要求张退还已交付的张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应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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