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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钟点工签劳动合同就该支付双倍工资?

2014-06-27 08:45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常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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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和老伴因岁数大了,子女均不在身边,于是在一劳力市场请来钟点工小魏,每天上午9点至12点到家打扫卫生、买菜和做中饭等。一个月后,小魏称因我们未与她签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就应当向她支付每月2倍的工资。请问,小魏的说法对吗?

读者 蔡秀华

主持人答复如下:

    人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小时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叫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小魏在你家做钟点工,实质上就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以小时计酬为主的“非全日制用工”,所以你们与她只订立口头协议,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聘请钟点工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有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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